近日,臨沂市民李先生撥打“12315”熱線向臨沂市工商局商城分局反映,在某家俱店支付500元定金訂購一個總價800元的梳妝臺,現由于個人原因要求退定金遭拒,請求工商部門協調解決。
接到反映情況后,臨沂市工商局商城分局指派工作人員到現場調解,商家同意60公分的梳妝臺少收120元,如退現金只能退款300元,消費者表示不同意,一定要退款500元,經過工作人員耐心細致地講解,最終商家同意退還李先生340元,李先生表示滿意。
為什么只退了340元呢?商城工商提醒消費者,定金是合同簽訂后,為了保證合同的履行,當事人按照合同資金額度的一定比例,預先給對方的金錢或者其他替代品。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上述案件中,作為交付定金的一方,消費者李先生因個人原因違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但根據《擔保法》規定,定金的數額不得超過標的額的20%,此次交易,雙方談好800元的價格,商家頂多只能收取160元定金,500元顯然超過了標準。因此,商家應退回多收的3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