蓋章開證明,除了單位,很多人第一時間想到的都是所在的社區居委會。然而,隨著深化放管服改革,進一步優化政務環境工作的推進,居委會的公章將不再是“萬能章”,近日,濟南市公布了村(社區)證明材料保留清單,老百姓找居委會開證明時,哪些能辦,哪些不能辦,更加一目了然了。



要求開具證明單位:公安部門
證明用途:農村地區戶口分戶
10在社區的在校生社會實踐證明
要求開具證明單位:教育部門
證明用途:用于證明學生寒暑假在社區參加社會實踐活動
11社區矯正的相關證明
要求開具證明單位:司法部門
證明用途:在核實居住地時,用于證明社區服刑人員在本地連續居住時間;在社區服務和社會調查評估時,證明社區服刑人員按時參加社區服務,協助司法行政機關開展社會調查評估工作
12在家去世證明
要求開具證明單位:民政、人社、國土資源部門
證明用途:辦理火葬、銷戶、繼承人領取喪葬費、申請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等
13推薦勞動人事爭議仲裁代理人
要求開具證明單位:人社部門
證明用途:用于勞動人事爭議仲裁
14政審類證明
要求開具證明單位:人社部門
證明用途:居民入黨、入團、入伍、公務員錄用等政審證明
15住所(經營場所)證明
要求開具證明單位:工商(市場監管)、人社、公安部門
證明用途:實際居住(暫住)證明,依法登記住所(經營場所備案),公示企業法定的送達地、確定企業司法和行政管轄地;明確企業實際從事生產、銷售、倉儲、服務等經營活動所在地(山東商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