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聊城市住建局下發《關于進一步規范商品房預(銷)售行為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出臺了涉及商品房預(銷)售許可管理、現場管理、行為監管、代理和經紀行為、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等環節的“二十條”規定,旨在進一步規范商品房預(銷)售行為,維護購房群眾的合法利益,促進全市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
此次下發《通知》涵蓋全市商品房預(銷)售的各個環節,將在全市范圍內實行,并且對代理和經紀行為以及合同簽訂等環節也做出進一步的嚴格要求,《通知》中不乏“嚴禁、不得、暫停、嚴肅查處”等嚴肅字眼,覆蓋范圍、涉及環節、嚴格程度足見嚴厲所在。
在商品房預(銷)售許可管理環節,《通知》規定申請商品房預(銷)售許可,須將符合預(銷)售條件的樓幢一次性申報,嚴禁以分批、拆零等方式拖延上市預(銷)售時間;辦理商品房預(銷)售許可前,房地產市場開發企業要將《商品房預(銷)售方案》報房地產市場監管主管部門進行審核,經審核合格后方可辦理商品房預(銷)售許可。《商品房預(銷)售方案》中要包含房源信息、預(銷)售方式和付款方式等,同時要明確取得商品房預(銷)售許可后的開盤時間,并嚴格按照確定的開盤時間對外公開預(銷)售。
商品房預(銷)售現場管理環節,房地產開發企業預(銷)售商品房時,要在預(銷)售現場顯著位置公示八證一書、房源信息、土地、規劃等項目基本信息、合同文本、抵押情況、資金監管、預(銷)售代理、預(銷)售人員及舉報電話。公示信息不符合要求且不進行整改或整改不到要求的,暫停網簽預(銷)售;一個項目有多個預(銷)售場所或者多方式預(銷)售的,要同步實時更新已售信息和實際成交價格;房地產開發企業要加強對預(銷)售人員的專業培訓,存在虛假宣傳、誘導欺騙購房者、不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捂盤惜售、哄抬房價等擾亂房地產市場秩序的違法違規行為,房地產市場監管主管部門將進行嚴厲查處,予以公開曝光,并向工商、物價、土地、金融等監管部門通報,實施聯合懲戒。
同時,《通知》對商品房預(銷)售代理和經紀行為也做出明確規定,其中采取商品房代理預(銷)售的,應當委托已備案的房地產經紀機構代理。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將經紀服務項目、服務內容和收費標準在預(銷)售場所顯著位置公示;額外提供的延伸服務項目,須事先向當事人說明,并在委托合同中明確約定;房地產經紀機構和執業人員在開展經紀業務時,不得炒房賣號,不得在代理過程中賺取差價,不得通過簽訂“陰陽合同”違規交易,不得發布虛假信息和未經核實的信息,不得以捆綁搭售或者附加條件等限定方式,誘導或迫使購房人接受商品或服務價格。
房地產開發企業或經紀機構在與購房人洽談并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必須做好提前告知購房人有關購房政策、協助按揭貸款購房人查詢個人征信狀況等相關事項;房地產開發企業和經紀機構不得無正當理由拒絕購房人選擇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或場外配資等多種行為。房地產市場監管主管部門要加強商品房預(銷)售行為的監管和指導,加大日常巡查檢查力度,努力營造主體誠信、行為規范、監管有力、市場有序的房地產市場環境。
不得捂盤惜售,前仨月內不得漲價
在下發的“二十條”規定條款中,其中八條涉及商品房預(銷)售行為監管環節,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涉及整個預(銷)售環節的行為方面做了嚴格監管規定。
《通知》明確要求,未取得商品房預(銷)售許可,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機構,以認籌等方式收取任何預訂款性質的費用,取得商品房預(銷)售許可后,必須在10日內將所有房源一次性對外公開預(銷)售,嚴禁采取分幢、分層或分批、分次開盤的方式進行預(銷)售,嚴禁以內部認購、排隊、排號等方式蓄客;收取預訂款性質費用的,應按照可預(銷)售房源與需求購房者1:1的比例確定交款的購房戶數,不得收取超出房源數量購房者的預訂款。凡高于可售房源多收取購房者預訂款的,視同為未取得商品房預(銷)售許可的違規預(銷)售行為,依法嚴肅查處。
預(銷)售商品房時,不得要求購房者一次性付款或一次性付款優先選房,不得拒絕購房人正常使用住房公積金或商業個人貸款購房;不得通過商品住宅高價裝修、捆綁預(銷)售高價車位等變相漲價;對于達到商品房預(銷)售條件,不及時申請辦理預(銷)售許可;取得《商品房預(銷)售許可證》之日起,10日內未公開預(銷)售;同一個《商品房預(銷)售許可證》采取分幢、分單元、分層開盤;未真實公開預(銷)售動態信息等行為視為捂盤惜售,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暫停網簽預(銷)售和預(銷)售許可等相關手續辦理。
房地產開發項目工程進度嚴重拖延的,需提供合理原因,否則按照捂盤惜售處理,暫停網簽預(銷)售;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預(銷)售許可后,要將銷售價格向房地產市場監管主管部門報備,并按照報備價格向社會公開銷售,3個月內不得漲價,違者暫停網簽銷售。3個月后需調整價格,須向房地產市場監管主管部門重新報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