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近耄耋,本應和和美美地安享晚年,可濟南兩位70多歲的親哥倆卻因宅基地的附屬物補償款 問題鬧起了別扭。甚至為了討個說法,弟兄二人不顧年邁打起了官司。

  2016年年底,濟南市長清區人民法院接到一位74歲老人殷華的立案。殷華向法官訴稱,2015年 夏,村里征收土地,哥哥殷興不僅侵吞了祖宅的補償款,而且還將祖宅里的樹株及豬圈補償款8460元也暗中領取了。雖然早年兄弟分家時早有約定,房屋補償款自己不應過問;但宅基地上的附屬物是自己種植和修繕的,這部分補償款應全部歸自己……

  2017年1月,因雙方矛盾難以調和,一審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公開審理此案。

  原告殷華向法庭提交了一份房產證明,證實該房產證系其辦理,但房產證未附示意圖。同時, 殷華還向法庭提交了一份由當地村委會開具的證明,證明村委在清點地上附屬物時只有哥哥殷興一人在場。

  殷興稱,自己承包了一處緊鄰宅基地南側的山場,當年清點時,院落只有屋茬子了,自己也忘了具體清點的那棵樹株,更不記得哪棵是誰種的,哪棵不是誰種的。原告對此不予辯解。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依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否則,不發生效力。原告所提供的房產證未證實其對主張的豬圈、樹株具有物權 ,亦未提供充分證據證實對上述附屬物的所有權,綜上,一審依法駁回了原告主張被告歸還補償款的法律訴請。

  案件宣判后,殷華不服,和家人一起繼續向濟南中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僅憑現有證據無法確認附屬物的歸屬,而雙方分家的協議也早已丟失,綜合考 慮,應依法認定為地上附屬物歸原、被告共同所有,由此產生的補償款亦應由原、被告共有。近日 ,二審遂酌定改判原被告雙方各自分取其中的50%的補償份額,即4230元。(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 崔巖 馬云云 通訊員 張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