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北京一村支書挪借拆遷款收300萬好處費終審獲刑8年

  新京報訊(記者 王巍)利用擔任北京昌平區某村黨支部書記和村委會主任的職務便利,武長祿在該村征地拆遷過程中,將該村土地1.5億元征用補償費借給一家房地產公司,并通過情婦收受300萬元好處費。今日(11月7日),新京報記者從北京一中院獲悉,武長祿因受賄罪終審被北京一中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

  今年54歲的武長祿初中文化。1995年、1997年,他因為私藏槍支罪、私藏彈藥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004年,他因犯尋釁滋事罪被判刑。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2011年7月至8月間,武長祿在擔任北京市昌平某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期間,在該村征地拆遷過程中,利用其負責協助鎮政府對該村轉非勞動力進行安置補償等職務便利,經過北京鑫鑫洋聯合投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鑫鑫洋公司)聯系,將該村土地征用補償費共計1.5億元出借給北京大道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道公司),期限6個月,月利息300萬元。

  鑫鑫洋公司從中獲取中介費900萬元。之后,武長祿通過其特定關系人王某某收受鑫鑫洋公司給予的好處費300萬元。據王某某供述,她與武長祿曾是情人關系。

  2017年8月,武長祿經電話通知到昌平區監察委員會接受調查。到案后,經工作,武長祿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受賄款300萬元已退還在案。

  一審法院認為,武長祿身為農村基層組織負責人,在協助政府管理土地征用補償費過程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通過特定關系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依法應予懲處。

  法院同時認為,武長祿經電話傳喚到案,到案后如實供述受賄的基本犯罪事實,系自首,且贓款已退繳在案,對其依法予以減輕處罰。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人武長祿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并處罰金60萬元;隨案移送案款300萬元,依法予以沒收。

  宣判后,武長祿上訴至北京一中院。

  北京一中院審理后認為,一審判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

  據此,北京一中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新京報記者 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