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網·閃電新聞1月13日訊 2018年5月份,彌女士到濟南章丘區濟南章丘區中駿柏景灣小區售樓處看房,建筑面積193平的房子,開發商贈送120平的地下室及小院和二樓平臺,當時她覺得小區周邊環境以及后期配套設施都還不錯,就花398萬元買下了這套房子。

彌女士告訴記者,2020年7月底8月初,就想來裝修房子。7月底來的時候,地下室有1/3的水,她以為是下雨了,車庫的門沒有關好進去一些水,也沒有在意。等到8月4號的時候再來就發現地下室就是一個游泳池的狀態。

在彌女士提供的視頻中可以看到,地下室的位置,地面積攢了不少的水,最深的位置水已經沒過了腳踝。彌女士說:“當時開發商就說防水沒有做好,有漏點。也承認了當時周邊是綠地草坪,可能下大雨順著綠地,地下防水沒有做好,水順著周邊滲下去了?!?/p>
彌女士說,后來開發商也對她的房子進行了維修,但是維修的效果怎么樣,她不得而知,只能等到第二年的雨季再看看地下室會不會漏水。彌女士等不起這個時間,她認為根據目前的維修方案,只是治標不治本,墻面都是濕的,這樣的房子她不敢住。
彌女士說,她每月還著1萬5千多元的房貸,實在是擔心房子的質量問題,這才停止了還貸。不過在和開發商協商退房時,開發商依據合同,要求她賠償總房款10%的違約金,近400萬的房子,10%可就是近40萬,這讓彌女士不能接受。
彌女士告訴記者,中間有協商過,有一個銷售主管過來說,他們承受的只能是總房款5%,然后再給往上報,但是彌女士沒有同意。彌女士認為因為房子有質量問題,才出現了停貸,停貸之后才違約,是一個連鎖反應。
對于這種情況,記者也咨詢了律師。律師徐江濤說:“一般以實際損失為準,比如說違約了,到底實際損失在哪里,一般也不能超過合同標的的30%。至于10%的違約金,如果說違約的情況下,違約金是在合法適當比例之內。如果說因為房屋質量安全,有嚴重問題,影響到你的實際使用,并且無法修復,可以說是一種根本違約,根據這一條可以來解除合同。如果說有法定的理由,有約定的理由解除合同。那么這個違約金是不用承擔的。”

徐律師表示,雙方可以先協商,如果協商不了的情況下,認為房子確實質量有問題,他建議可以通過法院,對外進行委托,找有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到底影不影響居住安全,是不是難以修復。如果彌女士認為違約金的比例過高,也是可以申請法院進行相應調整的。
彌女士也稱,自己可以承擔違約金,她希望跟開發商再協商一下。這個事情到底怎樣解決,記者和徐律師陪同彌女士再次找到小區開發商。

開發商的薛經理說,房屋出現質量問題后,他們也是積極進行維修,如果房屋確實有質量問題,公司也會承擔相應責任。但是公司要與彌女士解約的根本原因是彌女士貸款逾期問題。薛經理表示,彌女士已經是第3次逾期了,根據商品房買賣合同以及開發商和銀行簽署的擔保合同的規定,客戶連續或累計達到三次以上的,屬于根本性的違約,銀行從開發商賬戶上,把剩余的貸款全額劃完了。

薛經理給記者提供了貸款銀行出具的扣款通知書,上面顯示彌女士累計8次未按合同約定按時足額償還本息。彌女士也承認在房屋質量出現問題前,她確實有未按時繳納貸款的情況,但是其中有幾次是因為疫情原因,不能按時還款,也和銀行打過招呼。對于當時和薛經理談的可以從10%的違約金,降到5%,現在還能不能繼續協商呢?薛經理表示,當時溝通是想把問題解決掉,現在來說集團的態度比較明確,關于客戶退房的違約金,沒有必要再談了,只能走訴訟途徑。
因為房屋質量有問題停止還貸,彌女士的確違約在先了,對此律師也給出了相應的建議,如果兩方協商不成,彌女士仍然可以拿出第三方鑒定等證據,依法起訴解決爭議。
最后提醒購房者,房屋質量有問題,申請維修或提出退房,是業主和開發商之間的問題,而及時足額還貸屬于業主與銀行之間的問題,是另一個法律關系,購房者切莫混淆這兩個法律關系,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閃電新聞記者 杜宗浞 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