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2日,濟南住房公積金中心發布公告,公開征求對《濟南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的意見。
濟南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實施細則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住房公積金提取行為,保證住房公積金定向用于住房保障和住房消費,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標準)》(GB/T 51353-2019)、《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人民銀行關于放寬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條件的通知[建金(2015)19號]》、《住房城鄉建設部等關于開展治理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濟南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核、批準、支付、騙提等相關業務的管理。
第三條 住房公積金提取涉及的金融等相關業務,由濟南住房公積金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委托經濟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住房公積金管委會)批準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委托銀行)辦理。
第二章 提取條件
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繳存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為非凍結狀態的,可以按規定提取個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有產權的自住住房的(以下簡稱自住住房);
(二)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三)在本市無自住住房且租賃本市商品房支付房租的;
(四)在本市租賃公共租賃住房支付房租的;
(五)出國(境)定居的;
(六)正式退休的;
(七)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八)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九)住房公積金管委會確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職工依照本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提取時,購房提取的,可一次性提取職工夫妻雙方、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積金,父母、子女中的一方必須與購房職工夫妻中的一方為同一戶籍;建造、翻建、大修提取的,職工和配偶及同一戶口共同居住父母和子女可同時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積金;依照第(二)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時,職工和配偶及共有產權的共同借款人及配偶可同時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積金;依照第(三)、(四)項規定提取時,僅限于職工及其配偶。
第六條 職工依照本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五)、(六)、(七)、(八)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由單位將個人賬戶狀態變更為封存后申請。依照本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五)、(六)、(七)項的規定提取的,支付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本金及利息,并同時注銷其住房公積金賬戶;依照本實施細則第四條第(八)項的規定提取的,提取業務辦理完成后注銷其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七條 已辦理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或本市住房公積金和商業銀行組合貸款(以下簡稱組合貸款)的借款人、配偶和共有產權的共同借款人、配偶的住房公積金只能優先用于償還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或組合貸款本息,在住房公積金貸款未還清前不得以其他非銷戶原因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八條 辦理了住房公積金貸款(含組合貸款中的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如有逾期未能償還本金及利息的,必須在還清拖欠的本息后才能辦理提取。
第九條 購買無合法產權的住房、裝修住房、購買或租賃辦公用房、商業用房、商務公寓、車庫、地下室等,以及貸款性質為消費貸、循環貸、信用貸等貸款,均不得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三章申請材料
凡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均需提供身份證明材料及提取證明材料(所有材料均為原件)。
第十條 身份證明材料: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應提供提取人的身份證。提取證明材料中沒有記載提取申請人姓名的須再提供結婚證或戶口簿。取得《外國人永久居住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的以《外國人永久居住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作為有效身份證件。委托其他人代辦提取的,還須出具的《住房公積金提取授權委托書》和代辦人身份證。
第十一條 提取證明材料:
(一)購房提取應提供的材料:
1。購買本市商品房的,應提供所購住房的不動產權證書和契稅完稅證明;未取得不動產權證書的,應提供在濟南市不動產登記系統備案登記的《商品房銷售合同》和全款購房發票。
2。購買本市再交易自住住房的,應提供交易過戶后的不動產權證書、全款購房發票或契稅完稅憑證。
3。購買本市保障性住房的,應提供準購證明文件、購房合同(協議)或不動產權證書、全款購房發票。
4。購買本市拆遷安置住房的,應提供拆遷補償安置合同或所購拆遷安置房屋不動產權證書、全款購房發票或契稅完稅憑證。
5。購買本市公有住房的,應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協議)或不動產權證書、全款購房發票。
6。購買本市拍賣自住住房的,應提供房屋拍賣成交確認書、不動產權證書、全款購房發票。
7。購買異地自住住房的,應提供登記備案的購房合同、不動產權證書、全款購房發票或契稅完稅憑證。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應提供的材料:
1。建造自住住房的,應提供的證明材料:建設規劃許可證明材料、建房款發票。
2。翻建自住住房的,應提供的證明材料:原房屋所有權證或原房屋不動產權證書,舊房翻建許可證明材料、翻建費用發票。
3。大修自住住房的,應提供的證明材料: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房屋危險性鑒定為C級或D級房屋安全鑒定報告、大修費用發票。
(三)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應提供的證明材料:
1。職工償還商業銀行住房貸款、異地住房公積金貸款及公積金中心分中心住房公積金貸款提取的,應提供的證明材料:《商品房銷售合同》、《住房借款合同》,貸款銀行出具的近三個月的還款有效證明材料。
2。職工償還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提取的,借款人及配偶需按本細則第十條規定提供身份證明材料,共有產權的共同借款人及配偶提取的,還需提供《商品房銷售合同》。
(四)在本市無自住住房且租賃本市商品房支付房租的應提供的證明材料:
1。租賃本市商品房提取應提供的證明材料:
(1)租賃本市商品房定額提取:單身職工(不能代辦)現場簽訂《個人婚姻狀況聲明》;已婚職工提供結婚證或戶口本。單身職工或夫妻兩人中有公積金繳存地在房產信息無聯網區縣的,單身職工、夫妻兩人均需提供由該繳存地房管部門出具的無自有產權住房證明。
(2)租賃本市商品房限額提取:提供房管部門出具的房屋租賃備案證明及完稅發票;單身職工(不能代辦)現場簽訂《個人婚姻狀況聲明》;已婚職工提供結婚證或戶口本。單身職工或夫妻兩人中有公積金繳存地在房產信息無聯網區縣的,單身職工、夫妻兩人均需提供由該繳存地房管部門出具的無自有產權住房證明。
(五)租賃本市公共租賃住房提取的,應提供的證明材料:公租房租賃合同和租金繳納憑證。
(六)出國(境)定居的,應提供的證明材料:出境定居簽證或戶籍注銷證明或定居國(地區)長期居住證明或移民批準文件。
(七)職工正式退休的,應提供的證明材料:退休證或相關證明,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的免提供。
(八)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應提供的證明材料:勞動能力鑒定部門出具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證明或民政部門發放的殘疾證(1-4級)以及與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系證明。
(九)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應提供的證明材料:經公證部門公證的遺產繼承證明;繼承或遺贈有爭議的,還應提供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等法律文件。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監護人申請提取的,監護人應當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監護證明及監護人身份證。
第四章 提取額度及時間
第十二條 依照本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一)項的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可在取得不動產權證書之日或全款購房發票開具之日起三年內,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存儲余額;提取總額度不得超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實際支出,且每個提取人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
第十三條 依照本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二)項的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按貸款合同的約定每還本付息滿一個月后,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兩次提取時間間隔不少于一個月;提取總額度不超該筆貸款已正常償還的總額度(不包括部分提前還貸部分)。職工每提前還貸一次,可辦理一次提取,提取總額度不超過該次提前還貸的金額。
第十四條 依照本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三)項中租賃本市商品房定額提取住房公積金和第(四)項租賃本市公共租賃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和配偶每月可以提取一次。租賃本市商品房定額提取、租賃本市商品房限額提取及租賃本市公共租賃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一個年度內只能選擇其中一種方式申請。租賃本市商品房定額提取的,每人每次提取金額不超過公積金中心向社會公布的金額;租賃本市商品房限額提取的,職工和配偶提取額度合計不超過實際支付金額且不超過公積金中心向社會公布的金額;租賃本市公共租賃住房提取的,職工和配偶提取額度合計不超過實際房租支出金額。
第五章 辦理程序
第十五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由提取人或代辦人持相關證明材料到公積金中心辦理審核手續。公積金中心審核通過后,提取人或代辦人可在公積金中心窗口辦理提取支付手續,或持公積金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積金支款憑證》到受委托銀行辦理提取支付手續。
第十六條 遠郊區縣(章丘區、長清區、平陰縣、濟陽縣、商河縣)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憑規定的申報材料到當地受委托銀行進行初審后,由受委托銀行報公積金中心審核,審核通過的,由銀行辦理提取支付手續。
第十七條 對已經實現網上辦理的提取業務類型,職工可通過公積金中心網上辦理渠道申請辦理。
第六章資金支付方式
第十八條 住房公積金各類提取應將提取資金直接劃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聯名卡賬戶或職工本人銀行結算賬戶,不得支付現金。職工也可憑公積金中心審核材料及提取人、委托人身份證等相關證件到受委托銀行辦理公積金提取手續。
第七章 騙提管理
第十九條 通過偽造證明材料、虛構住房消費行為等手段違規提取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的。一經核實,取消繳存職工一定時限內住房公積金提取及貸款資格。對已提取資金的,公積金中心將責令限期退回所提款額,逾期仍不退回的,列為公積金嚴重失信行為。機關、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繳存職工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情節嚴重的,向其所在單位通報。
第二十條 對非法從事代辦提取住房公積金業務的,公積金中心將聯合公安等執法部門堅決予以打擊,對性質、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其他
第二十一條 償還本市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職工還可選擇以下三種方式辦理業務:
(一)公積金沖還貸
1。定義:沖還貸業務是指繳存職工可申請使用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沖抵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繳存職工是指在公積金中心本部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申請償還的貸款是指在公積金中心本部申請發放的住房公積金貸款。
2。辦理范圍:可以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沖還貸業務的繳存職工包括借款人以及其他在住房公積金貸款系統里登記的參貸人員。
3。辦理條件
(1)繳存職工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須為非凍結狀態,有多個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的,須先辦理賬戶合并手續。
(2)住房公積金貸款狀態為正常,沒有逾期尚未償還的本金及利息。
(3)本業務不得在所申請償還的住房公積金貸款還款日辦理。
(4)已辦理公積金貸款按月委托提取業務的,轉賬日不得辦理。
4。所需材料:需提供本人身份證。委托其他人代辦的,還須出具提取的《住房公積金提取授權委托書》和代辦人身份證。
5。辦理時間及金額:自住房公積金貸款發放后次日起可辦理沖還貸業務,最低還款額度不得低于上次還款日至本次業務辦理日貸款余額產生的利息。沖還貸金額不計入繳存職工辦理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提取及通過委托提取業務的還款額度。
6。其他約定:繳存職工辦理完畢沖還貸業務后,已結清全部貸款本息的,可到住房公積金貸款經辦銀行辦理解除抵押手續;貸款尚未結清的,需按新的住房公積金貸款還款計劃按時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
(二)公積金貸款按月委托提取業務
1。定義:公積金貸款按月委托提取業務是指辦理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委托公積金中心按約定的額度逐月將本人的住房公積金轉入本人銀行結算賬戶。
2。辦理范圍:可辦理公積金貸款按月委托提取業務的職工(以下稱委托提取人)包括在公積金中心本部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且在公積金中心本部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借款人和配偶、共有產權的共同借款人和配偶(所有委托提取人必須是在公積金貸款系統中登記的參貸人員)。
3。辦理條件
(1)委托提取人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為非凍結狀態,有多個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的,須先辦理賬戶合并手續。
(2)住房公積金貸款狀態為正常,沒有逾期尚未償還的本金及利息。
(3)委托提取人提供的轉賬賬戶必須是本人名下的與公積金中心有委托關系的銀行的結算賬戶。
4。所需材料:委托提取人為借款人和配偶的,需提供身份證、本人銀行結算賬戶;委托提取人為共有產權的共同借款人和配偶的,還需提供購房合同。委托其他人代辦的,還須出具提取的《住房公積金提取授權委托書》和代辦人身份證。
5。轉賬時間:按月委托提取業務于受理后次月起每月15至17日轉賬(遇節假日順延)。
6。轉賬順序:同一筆住房公積金貸款按月委托提取的轉賬順序依次為:借款人、借款人配偶、共有產權的共同借款人、共有產權的共同借款人配偶。
7。轉賬金額:每月累計轉賬總額度不超過委托提取人辦理本業務起該筆貸款已正常償還的總額度(不包括部分提前還貸金額)。
8。變更與終止
(1)委托提取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指定的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等信息發生變化的,應及時辦理變更手續。由于委托提取人未及時變更的,造成劃款失敗等責任由委托提取人本人自行承擔。
(2)委托提取人需提前終止本業務的,應及時辦理終止委托手續。
(3)委托提取人可持本人身份證至住房公積金線下服務窗口及濟南住房公積金線上辦理渠道辦理變更或終止手續。
(4)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已全部結清的,按月委托提取業務自動終止。
(5)實施按月委托提取期間,該筆住房公積金貸款出現逾期或住房公積金賬戶被凍結的,自動中止轉賬,貸款狀態或住房公積金賬戶狀態恢復正常后,本業務繼續辦理。
9。其他約定
(1)委托提取人辦理本業務后不得再到公積金中心提取服務網點現場辦理償還公積金貸款提取業務。
(2)借款人及配偶不辦理該業務,但共有產權的共同借款人和配偶辦理該業務的,需借款人及配偶知曉,因借款人及配偶不知曉該情況造成糾紛的,由委托提取人承擔。
(3)符合條件的委托提取人中有一人辦理按月委托提取業務的,該筆貸款原已簽訂的全部按年委托提取還貸協議自動終止,委托提取人應保證該筆貸款所有已簽訂按年委托提取還貸協議的委托提取人知曉,如因不知曉該情況造成糾紛的,由委托提取人承擔。
(4)因系統停機、維護或升級導致按月委托提取還貸業務無法按時轉賬的,待系統恢復正常后,公積金中心將及時為委托提取人辦理轉賬。
(三) 商貸按月委托提取業務
1。定義:商貸按月委托提取業務是指辦理了商貸的職工委托公積金中心按約定的額度逐月將本人的住房公積金轉入本人個人結算賬戶。
2。辦理范圍:可辦理商貸按月委托提取業務的職工(以下稱委托提取人)包括在濟南市行政區域內商業銀行(需與公積金中心簽訂合作協議)辦理了住房貸款且在公積金中心本部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借款人和配偶。
3。辦理條件
(1)委托提取人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為非凍結狀態,有多個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的,須先辦理賬戶合并手續。
(2)委托提取人提供的轉賬賬戶必須是本人名下的與公積金中心有委托關系的銀行的結算賬戶。
(3)委托提取人名下有公積金貸款的,只能辦理該筆公積金貸款對應的組合貸款商貸部分按月委托提取業務,且公積金貸款狀態需為正常。
(4)委托提取人名下有多筆商貸的,只能辦理一筆商貸的按月委托提取業務。
4。所需材料:委托提取人為借款人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證、本人銀行結算賬戶、借款合同、借款憑證、貸款賬號;委托提取人為借款人配偶的,還須需提供結婚證。委托其他人代辦的,還須出具提取的《住房公積金提取授權委托書》和代辦人身份證。
5。轉賬時間:商貸按月委托提取業務于受理后次月起每月10至12日轉賬(遇節假日順延)。
6。轉賬順序:同一筆住房貸款按月委托提取的轉賬順序依次為:借款人、借款人配偶。
7。轉賬金額:每月累計轉賬總額度不超過委托提取人辦理本業務起該筆貸款已正常償還的總額度(以貸款銀行提供給公積金中心的數據為準,且不包括部分提前還貸金額)。
8。變更與終止
(1)委托提取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指定的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等信息發生變化的,應及時辦理變更手續。由于委托提取人未及時變更,造成劃款失敗等責任由委托提取人本人承擔。
(2)委托提取人需提前終止本業務的,應及時辦理終止委托手續。
(3)委托提取人可持本人身份證至住房公積金線下服務窗口及濟南住房公積金線上辦理渠道辦理變更或終止手續。
(4)商貸貸款本息已全部結清的,按月委托提取業務自動終止。
(5)實施商貸按月委托提取期間,委托提取人的住房公積金賬戶被凍結的,本業務自動中止,住房公積金賬戶狀態恢復正常后,本業務繼續辦理。
(6)實施商貸按月委托提取期間,委托提取人及配偶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本業務自動終止。
9。其他約定
(1)委托提取人辦理本業務后不得再到公積金中心提取服務網點現場辦理該筆商貸還貸提取業務。
(2)因系統停機、維護、升級或數據傳輸等原因導致按月委托提取還貸業務無法按時轉賬的,待系統恢復正常后,公積金中心將及時為委托提取人辦理轉賬。
(3)職工辦理本業務的,視為同意貸款銀行向公積金中心提供該筆貸款的相關信息。
(4)公積金中心無法取得貸款數據的,該筆按月委托提取業務轉賬中止,待重新取得數據后恢復轉賬。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自20**年*月*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年*月*日止。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實施期間如有國家、省市相關政策調整,另行通知。
《濟南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實施細則》修訂說明
根據近年來國家出臺的相關政策規定以及2018年5月《濟南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實施以來的具體情況,擬對《細則》作出部分修訂,具體說明如下:
一、已調整執行的政策
(一)為簡化公積金提取辦理流程,更加方便職工辦理公積金提取業務,濟南住房公積金中心于2020年5月取消租賃商品房定額提取、租賃公共租賃住房提取、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提取等“兩次提取時間間隔不少于12個月”的限制,每月可以提取一次。根據上述內容對《細則》中相關規定做了相應的修訂。
(二)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標準》(GB/T 51323-2019)等規定,按照省住建廳、省財政廳、人行濟南分行《關于做好住房公積金審計發現問題整改工作的通知》(魯建金字〔2020〕3號)文件要求,自2020年3月9日起取消辦理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支付物業費業務,對《細則》中相應的內容作了修訂。
二、擬調整的政策
(一)根據國務院2019年3月24日修訂后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及2019年8月1日起實施的《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標準》(GB/T 51353-2019),擬取消原《細則》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需支付房租或者物業管理費的;失業或者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兩年以上,且男性年滿50周歲、女性年滿45周歲的;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并離開本市的等三種超出《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及《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標準》規定范圍的提取方式。
(二)根據《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標準》(GB/T 51353-2019)擬將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自住住房提取應提供的材料改為:
1。建造自住住房的,應提供的證明材料:建設規劃許可證明材料、建房款發票。
2。翻建自住住房的,應提供的證明材料:原房屋所有權證或原房屋不動產證書,舊房翻建許可證明材料、翻建費用發票。
3。大修自住住房的,應提供的證明材料: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證書、房屋危險性鑒定為C級或D級房屋安全鑒定報告、大修費用發票。
(三)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等關于開展治理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號)文的規定,擬將原《細則》第七章罰則變更為騙提管理章節。
(四)對公積金沖還貸、公積金貸款按月委托提取業務、商貸按月委托提取業務等便民措施,擬在原《細則》第五章辦理程序章節中移出,作為新《細則》第八章其他章節進行規定。
(大眾日報客戶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