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動建立健全審計查出問題整改長效機制,進一步壓實審計整改責任,增強整改剛性約束,省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省審計廳近日制定出臺《山東省審計整改約談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對整改約談情形、準備、實施等作出明確規(guī)定,進一步提升審計整改工作制度化、規(guī)范化水平。

  按照《辦法》,存在以下六種情形之一的,將視情進行約談:未在規(guī)定時限內整改且未說明原因或原因不充分、未及時報告審計整改結果并造成不良后果、整改工作滿意度測評結果較差、無正當理由不按要求公告審計整改結果、未及時推動主管領域審計查出問題整改并造成不良后果以及其他需要約談的情形等。提出約談建議前,審計機關通過查閱資料、現(xiàn)場督查、專項調研等方式,對約談事項進行核實確認。

  《辦法》明確,嚴格約談組織實施,擬約談對象為省管領導干部的,由省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省審計廳提出約談建議,報省委審計委員會批準后實施。約談一般采取會議形式,可以采取集中約談、個別約談和聯(lián)合約談等方式,根據(jù)工作需要,約談可邀請有關行業(yè)主管部門、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lián)席會議辦公室成員單位參加。約談后簽署約談紀要,并視情將約談情況報送紀檢監(jiān)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整改責任單位被約談后應制訂整改方案,并在規(guī)定時限內上報約談落實情況及相關證明資料,約談情況及約談后整改情況應作為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及約談對象述責述廉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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