診療過程中出現的不良后果,是由醫療過失和患者病情共同導致的,這種情況在醫療糾紛中被稱為“臨界型”因果關系。也就是說,如果各種原因獨立存在,則不可能造成不良后果。與之對應的,如果不良后果完全屬于醫療過失行為所致,則法學上稱之為必然因果關系,也叫直接因果關系。
來看一則案例,直觀地了解一下。

2020年初,幼兒曹某某因被壓面機壓傷右手食指到招遠市中醫醫院治療。三天后,曹某某的親屬帶其來復查時發現手指末節已經發黑。遺憾的是,招遠市中醫醫院在診療過程中沒有發現患者手指已經壞死,也沒有告知患者手指壞死的結果。
手指都發黑了,怎么會沒有問題呢?患者曹某某的家屬感覺不放心,于是又到煙臺山醫院做檢查。經煙臺山醫院診斷,曹某某的病情為右手擠壓并軟組織壞死。此后經過保守治療效果不佳,一個月后,曹某某在煙臺山醫院做了截指手術。
曹某某一家認為,醫院方面在診療過程中存在過錯,是導致曹某某被截指的主要原因,遂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招遠市中醫醫院賠償各項損失十萬余元。
招遠市中醫醫院則認為,在曹某某的診療過程中,院方治療及時、處理得當,已經盡到了相應的診療義務,不存在過錯。院方認為,造成曹某某截指的原因,是曹某某及其親屬的原因,跟診療行為無關。
該院稱,造成曹某某手指軟組織壞死的原因,不排除是曹某某的親屬護理不當造成感染所致。
此后的司法鑒定顯示,造成曹某某十級傷殘的原因,包括招遠市中醫醫院在診療過程中存在未盡到應盡的告知義務、注意義務及結果回避義務的過錯,該過錯與曹某某右手示指截指之間存在“臨界型”因果關系,參與度為同等作用為宜。
法院審理后認為,在診療過程中,招遠市中醫醫院應當按照診療規范和專業技能為曹某某提供醫療服務。但是院方在明知曹某某被壓面機擠傷右手,且拍片已見多處骨折、骨折處會伴隨軟組織損傷的情況下,未對曹某某右手各指軟組織損傷表現予以足夠重視,沒有對其手指的血運情況進行明確的記錄。此外,院方在對曹某某受傷手指給予夾板外固定時應注意松緊適度,并應告知其家屬嚴密觀察血運情況,但院方的門診病歷中沒有記載。因此,院方未盡到應盡的告知義務、注意義務、結果回避義務,其存在過錯。
法院判定,院方的診療過錯行為已構成醫療侵權。結合司法鑒定意見,招遠市中醫醫院應該承擔50%的責任。
據此,法院最終判決招遠市中醫醫院支付曹某某醫療費、傷殘賠償金、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鑒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合計七萬八千余元。
醫療過失損害糾紛中的因果關系判定非常復雜,因為其呈現形式為多因一果。如疾病的損害、正常醫療行為的損害、醫療過失的損害等,這些原因經常同時存在且互相作用,給區分帶來巨大困擾。
本案中,曹某某的病情與院方在診療過程中的過錯,均是造成截指后果的原因。兩種原因的作用強度難以區分,也就是所謂“原因競爭”。在這種情況下,法庭判定各自承擔一半的責任,合理合法。
(來源:法制青島新聞中心 董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