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管爆裂在寒冬臘月里,造成路面結冰行人摔倒受傷,負有管理責任的供水公司無疑是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但是在煙臺蓬萊,供水總公司卻覺得有點委屈:一是行人摔倒在自來水管爆裂處百米之外,超出了合理的承責范圍,二是法院判決的七成責任,過于教條且有失公平。那么,法院為什么如此判決,自來水公司是否委屈呢?一起來看一看詳情吧。

  12月底的一天,年已五十五歲的退休市民鹿女士像往常一樣起了個大早,按照計劃,她今天要去社區活動室排練舞蹈,考慮到天氣寒冷,鹿女士穿得比較多,動作不是很靈活。八點鐘左右,她騎車路過登州路和金水街交匯處的時候,沒有發現平時干燥的路面上結了一層冰,一時不慎摔倒在地。

  這一摔的后果很嚴重,此后的醫療鑒定顯示,鹿女士因傷致胸12椎體壓縮性骨折,構成九級殘。

  在鹿女士摔倒前的一個小時,早上七點左右,百米外的一處自來水管道發生爆裂,供水公司的搶修隊伍正在緊急處理,措施包括關閉總閥、施工現場采取安全防護設施和設置警示標識等。但是很顯然,處理需要時間,爆裂管道里流出的自來水很快蔓延到了四周,并在寒冷的天氣里結了冰。

  此后,鹿女士將蓬萊市供水總公司訴至法庭,請求判令其賠償各項損失18萬余元,理由是供水公司水管爆裂流水結冰路滑并且未設置警示標志導致自己受傷。

  供水公司是否盡到了安全提示義務,成為庭審的焦點。

  供水公司說在搶修現場設置了明顯的安全提示標志,但是卻沒法證明,因為時過境遷,現場已經沒法還原。無奈之下,供水公司只能提供了一張其他搶修現場的照片,證明在搶修現場設置明顯的安全提示標志是該公司的標準作業程序。

  很顯然,這樣的證據缺乏說服力。不僅鹿女士不能認同,法院也認定,其他搶修現場的照片不足以證實供水公司在事故發生前、在事故發生路段采取了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

  法院認為,依據法律規定,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據此,法院判定,蓬萊市供水總公司未盡到安全警示防范措施,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而鹿女士采取措施不當未盡到注意義務,自身也有一定的過錯。對比雙方的過錯程度,以鹿女士與蓬萊市供水公司按照3:7的比例承擔責任為宜。

  最終,法院一審判決蓬萊市供水總公司按照70%的比例賠償鹿女士11萬余元。

  蓬萊市供水總公司很是不服,提起上訴。他們在上訴書中稱:搶修現場已經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并設置警示標示,鹿女士在120米外摔倒,實在是采取任何措施都無法阻擋和控制的,因為不可能對爆裂水流所經路面全部進行阻擋。而且,彼時事發路段來往的車輛和行人眾多,均未摔倒致傷,足以見得水管爆裂產生的路面薄冰不至于對公共安全造成損害。因此,事故的發生是一場意外,不是供水公司的過錯所為。而一審法院對于意外事故采取了過于教條的判罰,勢必于無形中加重公共事業單位的法律責任,顯失公允。

  蓬萊市供水總公司的上訴意見包括,按照40%的比例承擔鹿女士的損失才更為合理。

  說一千道一萬,法庭上起作用的還是證據。最終,還是因為無法提供證據,證明事發現場已經采取了安全警示防范措施,蓬萊市供水總公司的上訴被二審法院駁回。

  本案中,供水公司委屈嗎?確實有委屈之處,畢竟當時忙于搶修,沒有也不太可能特意拍照保留證據。但是法律就是這樣,要靠證據來說話,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提供不了證據,就要承擔不利的后果。

  所以,沒什么好委屈的。

  (來源:法制青島 李進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