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據信息平臺公示,濰坊市廣文中學、濰坊中學因未按時履行法律義務而被濰坊市奎文區人民法院列為被執行人。立案日期:2022-05-14、案號:(2022)魯0705執恢312號、執行標的(元):3287446.0000。


據濰坊昌大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山東世興城建有限公司、濰坊廣文中學等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與濰坊廣文中學、濰坊中學、濰坊昌大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顯示。該案,是因工程名稱為廣文中學宿舍樓(住宅樓)出現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引起(地點為虞河路南段,工程內容為框剪結構,地下2層,地上11層,建筑面積約15500平方米),并涉及反訴案件。
一審判決如下:
一、被告山東世興城建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濰坊昌大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工程款3287446元及違約金(計算至2015年8月16日違約金為238641元,之后的違約金以3287446元為基數按照日萬分之二自2015年8月17日起計算至被告山東世興城建有限公司實際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濰坊廣文中學、濰坊中學對本判決第一項確定的債務在收取的教師剩余房款范圍內承擔付款責任;
三、被告山東世興城建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濰坊昌大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誤工賠償金300000元;
四、駁回原告濰坊昌大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五、駁回反訴原告山東世興城建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8543元,保全費5000元,共計43488元,由被告山東世興城建有限公司負擔;反訴案件受理費6825元,由反訴原告山東世興城建有限公司負擔;鑒定費190690.59元,由被告山東世興城建有限公司負擔。
二審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8543元,由兩上訴人均擔。
判決為終審判決。
(來源:濰坊齊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