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辦公廳日前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發展民間融資機構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提出在前期試點的基礎上,在全省逐步推開民間融資規范引導工作。此次印發的《意見》,對民間資本管理機構和民間融資登記服務機構兩類新型民間融資機構作出了規定,明確了民間融資機構的設立條件、經營范圍、風險防控、監督管理等。
省政府辦公廳日前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發展民間融資機構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提出在前期試點的基礎上,在全省逐步推開民間融資規范引導工作。相較于浙江溫州等以市為單位試點的地區,《意見》的出臺意味著山東成為全國首個在省級層面全面推動此項工作的省份。
此次印發的《意見》,對民間資本管理機構和民間融資登記服務機構兩類新型民間融資機構作出了規定,明確了民間融資機構的設立條件、經營范圍、風險防控、監督管理等。
民間資本管理機構
注冊資本不低于3000萬元
《意見》明確,民間資本管理機構是指由符合條件的自然人、企業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發起的,經批準在一定區域內設立,針對當地實體經濟項目開展股權投資、債權投資、資本投資咨詢、短期財務性投資及受托資產管理等業務的公司或合伙企業。民間融資登記服務機構是指經批準在一定區域內設立,為當地民間借貸雙方依法提供資金供需信息發布、中介、登記等綜合性服務交易平臺的公司或民辦非企業單位。
《意見》規定了民間資本管理機構的設立條件:注冊資本不低于3000萬元,應為實收貨幣資本,須一次足額繳納。主發起人持股占公司注冊資本比例不低于20%、不高于51%,其他單個發起人出資不低于300萬元。股東人數不超過15人,法人股東持股比例合計不低于注冊資本的50%。
對于外界普遍關注的民間資本管理機構融資問題,《意見》規定,在注冊資本金充分使用后,經批準可采取向股東借款、引進優先股東和定向私募的方式進行融資,最高融資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5倍。
民間融資登記服務機構
應在本地開展業務
對于民間融資登記服務機構,《意見》規定其應在本縣(市、區)開展業務活動,即資金借入方和借出方均為當地法人或自然人。當事人借貸交易資金不得與登記服務機構賬戶發生往來。
《意見》還確定對利用互聯網技術為民間借貸提供中介、登記服務的,在相應的具體辦法出臺前,可參照對民間融資登記服務機構的規定進行規范。
“穿透原則”
核查最終出資人
《意見》規定,股東和私募融資合格投資者向民間資本管理機構投入的資金,必須為自有合法資金,并應出具承諾書。著重提出運用“穿透原則”,核查確認股東和私募融資合格投資者是否為最終出資人。嚴禁非法集資,嚴禁資金集合、信托理財計劃等“一帶多”類型的出資,嚴禁銀行信貸資金進入。
民間資本管理機構
不得從事股票期貨等交易
省金融辦金融穩定處負責人認為,發展民間資本管理機構的設想是引導民間資金從事股權、項目等較大額度投資,實現與小額貸款公司的功能區別,達到市場互補、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的目的。《意見》就此作出規定,民間資本管理機構股權投資比例原則上不低于注冊資本的20%,短期財務性投資(6個月以下)不超過公司注冊資本和融資總量的30%。不得從事股票、期貨、黃金以及金融衍生產品等交易(由于股權投資而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但持有期不得少于6個月)。公司原則上不向股東及關聯方、股東及關聯方直接或間接控制的企業投資(含擔保)。
民間資本管理公司
符合條件可在全省開展業務
省金融辦主任李永健表示,對于民間融資機構這類新興事物,要防止“一放就亂”、“一抓就死”,在政策制定中,以積極審慎為前提,結合實際情況作出靈活規定。
比如,《意見》規定民間資本管理公司以當地作為資金來源地(股東、私募投資者所在地)與資金投向地(項目所在地),原則上不得跨區域經營。但同時又特別列明,符合下述條件設立的公司,經批準可在全省范圍內開展業務:(1)最近1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總資產不低于30億元、資產負債率不高于65%,且前2個年度連續盈利的國內企業作為主發起人;(2)發起設立注冊資本3億元以上;(3)注冊地在濟南市或青島市。
■相關鏈接 我省民間融資規范引導 試點已開展一年半
我省部分地區自2012年3月開始試點民間融資規范引導工作,一年多來取得了積極成效。截至2013年9月底,各試點地區共設立民間資本管理公司(民間融資服務公司)72家,吸納民間資本38.6億元,累計向社會提供融資47.2億元,85.2%的資金扶持了當地中小微企業和“三農”發展;設立民間融資登記服務中心10家,登記需求資金13.4億元,登記出借資金8.9 億元,成功對接7.2億元,借貸滿足率為5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