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網財經頻道5月8日訊 (記者 王路 孫鎬東)齊魯證券近期深陷輿論漩渦,彭晨案再度發酵,私募基金的合規隱患成為輿論關注的焦點,一時間在社會上引起了強烈反響。
5月6日,齊魯網記者就此事求證了山東銀山公安局,公安局回應稱確有此事。涉案人員彭晨已經被警方帶走,被指控罪名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5月7日,齊魯證券總裁畢玉國接受中證網的采訪,畢玉國稱,齊魯證券本身沒有涉及“私募理財產品合作模式”相關產品對外推廣、銷售的情況,案件的發生完全是屬于個人行為。
本案的焦點集中在齊魯證券員工彭晨(已離職)伙同他人,向客戶私自銷售未經公司批準的產品并給客戶造成損失,涉及金額約1.61億元。核心爭議問題有兩個,一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與正常的私募股權投資合法融資如何區分?二是如果存在犯罪事實,齊魯證券單位與彭晨的個人責任如何確定?
揭秘齊魯證券基金產品的審批發行流程
5月7日,齊魯網記者就此案有關問題采訪了齊魯證券風控合規部門負責人李恒第。
李恒第表示,代銷金融產品的銷售要走嚴格的流程。產品方案由相關部門申報后需要經產品風險評估、決策等層層審核,經總部批準后才可進入銷售階段。客戶需要經過正規的銷售渠道才可以購買到。
在產品存續期,齊魯證券根據產品合同約定定期進行自查,從產品管理人處獲取產品投資狀況的信息,并將產品相關信息進行公示,各產品管理人也按照合同約定進行信息公示,讓投資者知曉產品運維情況。
私募產品變相發售 成業內默許潛規則
據知情人士透露,一方面,私募基金的合規隱患涉及到眾多投資者的利益,出現兌付危機影響眾多人的利益,由于私募基金投資的隱蔽性、運作方式的相對靈活為私募基金募集過程中的違法操作提供了可能,原本只能向特定對象發售的私募產品直接或變相地向社會公眾發售,有些甚至利用公募基金的渠道進行公開銷售。
另一方面,在部分業內人士看來,彭晨案的情況屬于當下私募市場份額銷售中的常見現象,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難于認同。業內對其所引發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立案調查保留不同意見。
律師:多項因素判定責任 齊魯證券或被牽連
記者咨詢了山東舜翔律師事務所的王春峰律師,了解有關此類案件的責任認定情況。
王律師告訴記者,責任認定需要判斷的因素比較多,其一是涉案人員是否利用公司的職務之便獲取利益;其二,所獲利益歸誰所有。這些都是此案中界定齊魯證券和彭晨責任認定的關鍵條件。
此案具體判定還需經過公安偵查、檢察院起訴、法院判決等步驟,關于本案更加詳細的內容,齊魯網將繼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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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的區別和認定:
記者了解到,基金按照是否面向社會公眾募集可分為公募和私募。
公募基金的募集對象是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的投資者,公募基金募集資金是通過公開發售的方式進行。
私募基金的募集對象是少數特定的投資者,募集資金是通過非公開發售的方式進行。
同時,私募基金在信息披露的要求方面比公募基金低的多,政府對私募基金的監管相對寬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