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日,記者從山東省政府了解到,省地稅局關于房產稅有關政策規定的公告已于14日起正式開始執行。該公告明確,賓館、飯店、寫字樓等單位出租客房或寫字間等房產的,不論其用途如何,一律按其租金收入計算繳納房產稅。而且,出租房屋的租金包括出租的房屋及其不可分割、不單獨計價的各種附屬設施及配套設施的租金收入。
蓋好的商品房沒賣出去,房企如果想自用或出租這些待出售的商品房,要怎么繳納房產稅?該公告中明確,房地產開發企業如果自用或出租待出售的商品房,自用的應按房屋原值計算繳納房產稅、出租的應按租金收入計算繳納房產稅。和此前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或出租建造的待出售的商品房,應按房屋原值或租金收入計算繳納房產稅”相比,新條款更加嚴謹明確。
該公告還明確,賓館、飯店、酒店、公寓、寫字樓、培訓中心、招待所、療養院等單位出租客房或寫字間等房產的,不論其用途如何,一律按其租金收入計算繳納房產稅。
記者注意到,該公告還明確了房屋租金的確定問題:出租房屋的租金應包括出租的房屋及其不可分割、不單獨計價的各種附屬設施及配套設施的租金收入。對租金收入中包含的水電費、電話費、煤氣費等,凡單獨計價的可予以扣除;凡不單獨計價或計價明顯偏高以及劃分不清的,由稅務部門核定予以扣除。
除此之外,該公告還指出,對出租的房產,凡有與之配套的相對獨立的機器設備及露天停車、倉儲等用地的,其租金部分,可由當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核準,在計稅租金中予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