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保卡,本是以待不時之需的“救命錢”,卻被用作非法套現工具。一些藥品回收者到處張貼廣告,宣稱“高價回收藥品”。部分“糊涂”的參保者,到藥店刷醫保卡買藥,然后將藥品打折賣出,自以為成功“套現”,殊不知這種做法既違法又吃虧。
套現返還比例約70%
近日,記者在山東省城濟南各大醫院、藥店以及人口密集地區走訪發現,“醫保卡換現金”的小廣告隨處可見。這些“牛皮癬”不干膠小廣告,多分布在人行道路面、公交站牌、電線桿、道路圍欄等處。它們在形式上大同小異,上方打印“高價收藥”4個大字,中間標有“醫保卡換現金”一行小字,下方留有一個手機號碼。一些醫院周邊的小報攤、便利店,甚至也掛出了“高價收藥”的手寫招牌。
記者從中收集了10個手機號碼,并以想用醫保卡套現的名義,成功與其中6個機主取得聯系。記者總結發現,這些回收者大致可分為兩類:一類只回收特定種類的藥品,如來適可、速效救心丸、杜冷丁等,且只管收藥不管買藥。“我們不管你怎么買,只要你把藥拿來,我們就收”。
另一類回收者則對藥品種類不予限制,而且表示可以陪同一起去藥店買藥。“最好買打折的藥,多買點兒,我們也能從中間多賺點兒。”
據記者了解,這些回收者回收藥品的價格多為七折,即收100元的藥返70元現金。有人還提出了“多買多返”的優惠政策。如2000元以下返70%,2000元以上返78%。還有人表示,不同種類的醫保卡,返現比例稍有差別。如山東省直醫保卡返現70%,因為此卡有每周600元的最高限額。濟南市直醫保卡返現78%,因為該卡目前沒有限額,“可以一次多刷一點”。
至于藥品回收后的去向,多數回收者對此諱莫如深。只有一人透露說,藥品會賣給藥店、私人門診和一些社區醫院,“從中賺點差價兒”。
為眼前利益廉價透支
高價買進藥品,然后低價賣出,這明顯虧本的買賣,為何還有人愿意做?
記者在濟南漱玉平民、宏濟堂等藥店隨機采訪數位醫保卡持有人,多數人認為用醫保卡套現“不劃算”,甚至“缺心眼”兒。但也有人對這種行為表示“可以理解”。
有人認為,自己年富力強,平時很少生病,存在醫保卡內的錢等于“沉睡資金”,不如將醫保卡余額提現出來,進行些許小投資。正如一位回收者為鼓勵記者套現時所說:“這么多錢,平時也用不著,放在卡里就浪費了,還不如換成現錢呢。”
還有人覺得,用醫保卡換現金是為了解燃眉之急。碰上資金緊缺,很難抹開面子向親戚朋友借錢。如果醫保卡里尚有余額,就可以不必麻煩他人。“將醫保卡余額變現,也是一個不錯的湊錢方法。”
我國法律規定,醫保卡內資金專款專用。參保人在定點醫院、藥店就醫購藥時,可刷卡消費,但不能提取現金。
醫療卡里的錢,是由個人和單位共同繳納的。我國醫療保險制度實行個人賬戶和統籌基金賬戶分立的政策。個人繳納的全部保險費和單位繳納的一部分費用共同劃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既可用于支付定點零售藥店購藥費用,也可用于支付門診和住院費用中的個人負擔部分。
從法律角度看,醫保卡雖屬個人賬戶,但其中一部分資金是由國家統一支付,必須專款專用。
醫保卡套現不明智
事實上,醫保卡使用亂象早已存在。使用醫保卡購買保健品、生活用品或套取現金的行為,也并不鮮見。相關部門也曾采取措施杜絕此類行為,如和定點藥房簽訂協議,規定醫保卡不能濫用等。但醫保卡套現的行為仍然頗有市場。這其中一大原因在于,參保者對醫保卡了解不深,認識觀念上存在誤區。
濟南市職工醫療保險管理辦公室的工作人員提醒說,醫保卡內資金是限定特殊用途的,只能用作看病和買藥,套現或用來購買日用品都是不正當行為。“如果發現藥店參與套現行為,將給予嚴厲處罰。”醫保卡里的錢屬于個人財產,可以繼承、轉走,永遠不會作廢。這筆錢,不僅可以用于平時購藥,還可用于門診或住院時支付個人負擔部分,緩解就醫壓力。
醫保卡套現,被認為是一種只考慮到眼前利益、忽視長遠利益的短視之舉。從表面來看,它從本不能取錢的卡里取出了錢,但高價買進低價賣出的套現模式,意味著卡內資金實際上縮水了。參保者以后看病或買藥,如果卡內余額不足,只能從自己口袋里再掏錢。
此外,按照《藥品管理法》等相關法規,私自進行藥品收購和交易的行為,是被明令禁止的,一經查實將受到法律制裁。
但相關部門也承認,目前對醫保卡套現的行為缺乏有效監管。醫保卡套現有兩個步驟:第一是參保者持醫保卡到藥店買藥;第二是參保者低價賣藥給回收者。“第一步是完全合法的,第二步則因雙方自愿而具有很強隱蔽性,取證難度很大。”
【法律鏈接】 醫保卡套現,屬違法行為
《社會保險法》第88條 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藥品管理法》第73條 未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生產藥品、經營藥品的,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藥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22條 禁止非法收購藥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