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創新農村信貸服務產品。引導銀行機構結合農業生產周期和農業經濟特點,靈活確定授信方式,合理確定貸款額度、放款進度和回收期限,滿足實際生產經營需要。依托農林業產業化龍頭企業,推廣產業鏈信貸創新產品。推動農林業龍頭企業運用銀行承兌匯票、信用證、保函等表外產品融資。支持銀行機構與大型農業機械生產企業密切合作,開展農業機械融資租賃業務。加強信貸資金與政府扶貧資金有機結合,通過"銀行+政府+農戶"模式,助力農村貧困戶脫貧致富。(山東銀監局、省金融辦、人民銀行濟南分行、省財政廳、省農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林業廳負責)
9.創新農業生產經營的金融服務方式。推動金融機構圍繞農業規模化生產、集約化經營和發展方式轉變,根據農業經營主體的金融需求,在金融產品、信用增進、業務流程、風險控制等方面探索創新。豐富綠色金融服務內涵,促進節水農業、循環農業和生態友好型農業發展。(人民銀行濟南分行、山東銀監局、省金融辦、省農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林業廳負責)
四、拓展農業保險的廣度和深度
10.創新農業保險產品。鼓勵各保險公司拓展農業保險服務范圍,研發農作物、畜產品、水產品等領域的特色保險產品。推廣壽光蔬菜、章丘大蔥、萊蕪黑豬、高青黑牛等地方特色種植業、養殖業險種。在繼續擴大傳統政策性險種的基礎上,穩步擴大花生、能繁母豬、蘋果、公益林等特色險種的保險覆蓋面。探索開展天氣指數保險、蔬菜價格指數保險、農村小額信貸保證保險等新型險種。(山東保監局、省金融辦、省農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林業廳負責)
11.建立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分散機制。建立財政支持引導、社會資本廣泛參與的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分散機制,形成"多方參與、風險共擔、多層分散"的救助模式,增強對重大自然災害的抵御能力。(省財政廳、山東保監局、省農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林業廳、省金融辦負責)
12.強化基層農業保險服務。支持農業保險經辦機構加強與鄉(鎮)政府合作,以縣域分支機構為依托,整合行政服務資源,在鄉(鎮)、村建立"三農"保險基層服務站(點),提高投保服務、現場勘查、災后理賠等保險服務的質量和效率。(省金融辦、山東保監局、省財政廳、省農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林業廳負責)
五、深化農村金融機構改革
13.加快推進農村信用社改革。推進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淡出行政管理,強化服務職能,探索建立以股權為紐帶的運行管理機制。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各市辦事處改為審計中心工作要在2016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對全省農村信用社法人機構實施差別化管理,切實發揮公司治理機制作用。鼓勵各類社會資本參與農村信用社改制和農村商業銀行增資擴股。通過深化上述領域改革,進一步鞏固和加強農村信用社支農主力軍地位。(省金融辦、山東銀監局、人民銀行濟南分行、省國資委負責)
14.規范發展農村合作金融組織。根據農業農村經濟發展需求和金融監管條件,選擇有條件的縣(市、區)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金融試點工作,培育新型農村合作金融主體,規范經營行為。出臺管理辦法,促進新型農村合作金融組織可持續發展,為"三農"提供最直接、最基礎的金融服務。(省金融辦、山東銀監局、人民銀行濟南分行、省農業廳、省供銷社負責)
15.發展新型農村金融服務主體。穩妥發展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推動齊魯農村產權交易中心、煙臺海洋產權交易中心建設。支持各級財政出資設立引導基金,吸引民間資本、產業資本發起設立各類涉農投資基金。支持地方法人商業銀行、大型農機具生產企業發起設立主要服務"三農"的金融租賃公司。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探索設立合作性村級融資擔保基金。培育重點服務"三農"的評估、審計等專業中介機構。(省金融辦、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農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廳、人民銀行濟南分行、山東證監局、山東銀監局負責)
六、強化對涉農重點領域的金融支持
16.支持現代農業持續發展。完善考核制度,強化政策激勵,推動金融機構發揮比較優勢,找準服務切入點,推動涵蓋現代農業全產業鏈的科技研發與創新,結合農業高新示范園區、高新產業園區產業特點提供一攬子綜合金融服務,促進我省現代農業多業態、標準化、規模化發展。(省農業廳、省金融辦、人民銀行濟南分行、山東銀監局、省財政廳、省科技廳、省海洋與漁業廳負責)
17.支持重點區域金融創新發展。圍繞"兩區一圈一帶"發展戰略,選擇農村金融工作基礎較好的設區市和金融創新試點縣(市),因地制宜、積極穩妥地開展綜合或專項創新性試點工作,探索金融促進縣域農村經濟發展的有效途徑。(省金融辦、山東銀監局、人民銀行濟南分行、山東證監局、山東保監局、省農業廳負責)
18.支持縣域新型城鎮化建設。創新服務機制,建立有效載體,綜合利用期限長、利率低、額度大的政策性信貸資金以及商業性棚戶區改造、新農村建設信貸資金,支持縣域棚戶區、城中村改造,城鎮舊住宅區綜合治理以及縣域新型農村社區、農村產業園區建設。支持金融機構著力滿足城鎮化進程中農業轉移人口的多樣化金融需求,不斷強化對農民擴大再生產、消費升級和自主創業的金融支持。(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金融辦、山東銀監局、人民銀行濟南分行負責)
19.推進農產品期貨交易和大宗商品市場建設。加強與期貨機構的戰略合作,通過在農產品集散地區設立期貨公司分支機構、增設期貨交割庫,以及支持涉農龍頭企業注冊期貨交割品牌、培育開發特色期貨品種等方式,支持我省特色優勢農副產品開展期貨交易,充分發揮期貨市場的價格發現和風險規避功能,穩定農村生產經營。加強介于現貨與期貨之間的大宗農產品交易市場建設,不斷增加特色農產品交易品種。(山東證監局、省金融辦、省商務廳、省農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廳負責)
七、加大對金融服務"三農"的政策支持
20.加大財稅政策支持力度。改革涉農資金投入方式,發揮財政資金杠桿作用,加強財政與金融配套聯動,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原則,綜合運用風險補償、貸款貼息、保費補貼、獎勵補助等多種手段,引導加大金融對"三農"的投入。落實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和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政策,實施農戶小額貸款稅收優惠、小額擔保貸款貼息等政策。落實中央財政扶貧貸款貼息。完善農村信貸損失補償機制,鼓勵各級財政出資建立涉農信貸風險補償基金。完善農業保險保費補貼政策,提高財政對主要糧食作物保險的保費補貼比例,逐步減少或取消產糧大縣的縣級保費補貼。鼓勵各地對特色優勢農產品保險保費予以補貼,省財政通過以獎代補等方式予以適度支持。(省財政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負責)
21.健全農村金融相關機制。加強涉農服務績效考核,將支持"三農"發展列入相關金融機構績效考核重要指標。研究建立商業銀行新設縣域分支機構信貸投放承諾制度。加強涉農貸款、保險等金融統計工作,全面、及時、準確反映金融機構對"三農"支持情況。完善金融機構服務收費公示制度,規范金融服務收費行為,切實維護農民合法利益。(山東銀監局、人民銀行濟南分行、山東證監局、山東保監局、省金融辦負責)
22.防范農村金融領域風險。金融管理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關注金融機構資產質量、流動性狀況和經營風險,做好風險識別、監測、評估、預警和控制工作,配合政府及時高效地處置涉農金融風險事件。金融機構要優化內部風險控制體系,提升風險管理能力。各級政府要切實履行對小額貸款公司、擔保公司、典當行、民間資本管理公司、農村資金互助合作組織的監管責任,完善金融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積極防范化解區域性、系統性風險。(省金融辦、人民銀行濟南分行、山東銀監局、山東證監局、山東保監局、省公安廳、省商務廳負責)
各級、各有關部門和各金融機構要強化責任意識和創新意識,各司其職,協調配合,扎實推動各項工作。各地要結合實際研究制定切實有效的扶持政策和措施,加大對農村金融改革與創新的支持力度。各市要按年度對本地區金融服務"三農"發展工作進行總結,于次年1月15日前報省金融辦。省金融辦負責做好督促檢查并對全省金融服務"三農"工作情況進行匯總,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實到位。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