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翻車事故再引大爭議 當事司機三大疑點拋向濟陽交警
6月12日,本報刊發《一場交通事故引發“口水戰”》一文,轎車與占道超車的大貨車會車時,翻入104國道濟陽路段路邊溝內,而這看似簡單的交通事故,卻讓轎車司機和交警部門在網上發帖辯論,引發各方關注。近日,該事故第二次司法鑒定出具結論為:無法查明會車時兩車是否相撞。這與第一次“兩車沒有相撞”的鑒定結論,同樣引起了當事轎車司機劉蘭(化名)的質疑,她認為兩次鑒定結論均與事實不符。
疑點一現場勘查不細致?
劉蘭稱,4月12日發生事故之后,同車的丈夫隨即報警。“七八分鐘的路程,交警約半個小時之后才到達。”劉蘭說,交警到達現場后,對現場沒有進行必要的保護。由于不懂專業知識,劉蘭及丈夫沒有對車輛墜溝之前散落在路面的碎片進行取證拍照,導致此處爭議最大。
劉蘭一方認為,最遠處的車體碎片距離被撞倒的行道樹至少十幾米,所以兩車肯定在路面相撞后轎車才墜入溝內,附近多位居民也印證了這一說法。但現場交警則表示,最遠處的車體碎片與行道樹相距僅幾米。
疑點二
詢問筆錄后補?
劉蘭一方將轎車拖回市區的修理廠后,交警才要求勘查轎車痕跡。“當時我和受傷的朋友在醫院,交警趕到醫院要求我們提供修理廠的地點,這說明交警對現場勘查很不細致,也導致了鑒定結果與事實不符。”劉蘭說。
對此,該事故專案組一交警稱,按規定應該在現場完成對車輛的勘查,但由于他不是出現場的交警,所以不知為何事后才勘查。
除此之外,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交通警察到達事故現場后,查找當事人、證人進行詢問,并制作詢問筆錄。發生事故一周左右,交警才找到劉蘭一方和現場證人做了筆錄。證人薄先生表示,交警在找到他做相關筆錄時,稱“他太耿直了”,言下之意讓人猜測。
疑點三
臨時更換鑒定機構
劉蘭說,由于不認同第一次事故鑒定結果,她要求做第二次事故鑒定。隨后,專案組選擇了另一家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專案組交警對我說,將選擇山東交院交通事故司法鑒定中心。我本想主動向鑒定機構提供一些證據,沒想到又換了一家。”劉蘭稱,第二次鑒定結果是山東金光交通事故司法鑒定所出具,而交警并未通知其更換機構。
對此,接受采訪的專案組交警解釋,負責該事故司法鑒定的交警請假,他對此事也不太清楚。
據了解,如果雙方發生碰撞,駛離的貨車則為肇事逃逸。如果未發生碰撞,貨車則為強行占道超車,責任認定有很大的不同。目前,濟陽交警已出具該事故證明,雙方可據此進行法律訴訟或調解,但證明稱“事故形成原因無法查明”讓劉蘭一方難以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