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山東擬規定 超30%不同意不得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8月1日,省政府法制辦召開立法聽證會,聽取社會各界對《山東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草案)》的意見和建議。該條例草案擬規定,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該房屋建筑面積低于45㎡的,房屋征收部門應按不低于45㎡建筑面積,對被征收人進行最低面積貨幣補償或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增加面積所需的補償費用,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政府承擔。
這次聽證會共有10名陳述人參加,這些陳述人是采取公開征集、自愿報名與推薦相結合的方式產生的。這10名陳述人中,有律師、有普通居民、有大學教師,也有公務員。
在聽證會上,各方代表還就“超過30%的被征收人提出不同意征收書面意見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規定各陳己見。青島市四方區居民郭振亮認為,30%的規定,是這次立法的最大亮點,它最大程度上保護了被征收人的利益,在立法立場上站在了被征收人的角度,他贊同這一限制性規定。山東聯興建設集團陳紹全認為,這是為了改善棚戶區、城中村、老舊居民區等的居住環境,建議取消該限制性條款,或者由30%改為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