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山東省政府辦公廳發布《關于健全省屬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有關事項的通知》。經省政府同意,就健全省屬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準確把握資產損失劃分標準

  資產損失根據金額大小,劃分為一般資產損失、較大資產損失和重大資產損失。一般資產損失為損失對應的資產價值在50萬元(不含)以下;較大資產損失為損失對應的資產價值在50萬元(含)以上500萬元(不含)以下;重大資產損失為損失對應的資產價值在500萬元(含)以上。涉及違紀違法和犯罪行為查處的損失標準,遵照相關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二、嚴格落實責任追究處理措施

  發生一般資產損失的,對直接責任人和主管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責令書面檢查、誡勉等處理,同時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30%—50%的績效年薪(效益工資);對領導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責令書面檢查等處理,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10%—30%的績效年薪。

  發生較大資產損失的,對直接責任人和主管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誡勉、停職、調離工作崗位、降職、解聘等處理,同時按照以下標準扣減薪酬: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50%—100%的績效年薪(效益工資),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50%—100%的任期激勵收入并延期支付績效年薪(效益工資);終止尚未行使的中長期激勵權益,上繳責任認定年度及前一年度的全部中長期激勵收益,五年內不得參加企業新的中長期激勵。對領導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誡勉、停職、調離工作崗位、解聘等處理,同時按照以下標準扣減薪酬: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30%—70%的績效年薪,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30%—70%的任期激勵收入并延期支付績效年薪;終止尚未行使的中長期激勵權益,三年內不得參加企業新的中長期激勵。

  發生重大資產損失的,對直接責任人和主管責任人給予降職、改任非領導職務、責令辭職、免職、解聘和禁入限制等處理,同時按照以下標準扣減薪酬: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100%的績效年薪(效益工資),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100%的任期激勵收入并延期支付績效年薪(效益工資);終止尚未行使的中長期激勵權益,上繳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長期激勵收益,不得參加企業新的中長期激勵。對領導責任人給予調離工作崗位、降職、改任非領導職務、責令辭職、免職、解聘和禁入限制等處理,同時按照以下標準扣減薪酬: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70%—100%的績效年薪,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70%—100%的任期激勵收入并延期支付績效年薪;終止尚未行使的中長期激勵權益,上繳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長期激勵收益,五年內不得參加企業新的中長期激勵。

  應當追究紀律責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規定程序給予黨紀政務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辦理。

  三、適度掌握從輕從重處理情形

  對資產損失頻發、金額巨大、后果嚴重、影響惡劣的,發現問題未及時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導致資產損失擴大的,瞞報、謊報資產損失的,隱匿、偽造或銷毀檔案材料的,以及阻礙、抵制調查的,應當從重處理。對及時采取措施減少、挽回損失并消除不良影響的,可以適當從輕處理。

  四、切實做好組織實施工作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要認真受理監事會監督、職工民主監督、審計監督、經營績效綜合評價、社會(媒體)輿情、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和舉報,以及其他方式披露或反映的企業國有資產損失線索,及時啟動責任追究程序。企業應當按程序及時向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報告國有資產損失線索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責任追究處理原則上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組織實施,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單位(部門)負責組織開展企業資產損失調查,必要時可組成聯合調查組進行調查,二級及以下企業的資產損失調查可視情委托企業組織實施。根據調查事實,依照管轄規定移送有關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和相關程序對相關責任人追究責任。對違規經營投資實行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堅決維護紀律規定的嚴肅性。

  各市、縣級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可參照本通知執行,也可結合實際制定資產損失劃分標準及責任追究處理標準。

  此前發布的有關省屬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的規定,凡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執行。

  來源:山東省政府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