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6月24日訊(記者 王裕奎 通訊員 魏培培 王芳芳) 隨旅行社到外地旅游,途中因感冒外出買藥失蹤,5年后法院對其宣告死亡。后其親屬將旅行社告到法院,要求旅行社承擔損失。最終旅行社被判承擔70%的賠償責任。
2006年5月中旬,東港區日照街道的金某隨某旅行社組團乘坐大巴到杭州西湖旅游,次日凌晨4時許,金某對同住一個房間的劉某說,自己身體有點不舒服,要出去拿藥,然后拿著鑰匙離開了房間。早飯前,見金某一直未回,劉某便將其情況告知了該團負責人。
早晨8點鐘左右,金某給同行人員打來電話,要求去接他,并告知自己所處的位置。同行人員將該情況告知了旅行社的導游。但是,旅行社并沒有及時采取救助措施,而是繼續旅游行程。
至當晚行程結束,金某仍未回到賓館。拖延將近12小時后,晚上8時許,被告旅行社到景區派出所報案。派出所受理案件后,雖經不斷查找,但一直未找到金某。之后,被告旅行社及金某的家人、朋友等多次尋找,均未發現金某的下落。
2010年5月,金某的妻子向法院申請宣告金某死亡,法院于2011年5月依法定程序作出宣告金某死亡的判決。之后,金某的母親和兒子訴至東港區法院要求旅行社承擔各項經濟損失。
法院認為,旅行社作為旅游經營者,應當按照約定向游客提供優質、安全的旅游服務,確保游客的人身安全。其明知金某屬外出旅游者,對旅游景區的地理位置和人文環境并不熟悉,自行返回賓館的可能性不大,在明知金某所處位置特點,可能及時采取救助措施情況下,未及時尋找,拖延將近12小時后才報警,致金某經多方尋找,下落不明,被宣告死亡。故應當認定被告旅行社在旅游服務合同中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和及時救助義務。
金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外出脫離團隊未通知旅行社導游或經導游許可,存在違約行為,但其因身體不適外出看病并非故意脫離團隊,且在第二天告知了導游。根據雙方在旅游合同履行過程中相應的違約程度,法院酌定被告旅行社承擔70%的責任,包括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等共計24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