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清的一位老人去世了,留下一套房子。由于老伴是再婚的,老人去世后老伴依然住在老人生前的房子里,惹來三名繼子的不滿,三人要求繼母騰房,繼母不肯,雙方爭執不休,于是三個繼子將繼母告到了法院。近日,平陰法院經過審理,判決訴爭房屋歸繼母所有,三繼子得到一半的折價款。
為爭房產仨繼子狀告繼母
老孟與杜女士1989年登記結婚,兩人都是喪偶后再婚。老孟與前妻生育三個兒子,再婚時兒子都已成家。1990年老孟和杜女士兩人購買了現在訴爭的這套住房,兩人婚后相互照顧,三個兒子孝順,兩位老人的生活也算安逸。可是2009年老孟生病住院,后因病去世,料理完后事,繼子與繼母開始了遺產糾紛,雙方互不相讓,多次協商無果之下,三繼子將繼母起訴至法院。
兩份老人“遺囑”孰真孰假?
庭審中,杜女士拿出了2009年8月老孟立下的一份“遺囑”,該遺囑明確記載將該房產由杜女士繼承,因此應按遺囑的要求,房屋歸她所有,與三繼子沒有關系。三個繼子也不甘示弱,聲稱1990年是兄弟三人出資購買了訴爭的住房。2009年父親生病住院,繼母以自己年邁為由,從未在醫院照顧,一直都是兄弟三人輪流照顧。2009年8月底,父親當著叔叔的面在醫院對后事做了安排,對遺產進行了分割,并立下“我的后事安排”,房子和存款全歸三兄弟所有,繼母那個“遺囑”肯定是假的。
審理此案的張興法官認為該案的關鍵在于兩份“遺囑”孰真孰假,庭后三原告提交了鑒定申請,后經過鑒定,被告提供的遺囑中立遺囑人處后面的指印和簽名與提供的老孟的樣本不是同一人。
房子為夫妻共同財產只有一半歸仨繼子
法院審理后認為,三原告系老孟之子、被告杜女士系老孟之妻,以上當事人皆有繼承老孟遺產的權利。被告提交的“遺囑”,經鑒定不是老孟的簽字及手印,且遺囑見證人當庭陳述的見證經過也存在矛盾,故對被告提交的這份遺囑不予認可。三原告提交的“我的后事安排”符合遺囑的法定要件,予以采信。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若分割遺產,應先將共同所有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張興法官說,該案中訴爭的房產應屬夫妻共同財產,老孟的遺囑處分了被告杜女士應享有的份額,故超出其遺產范圍的處理部分內容無效。雙方均認可房屋價值為32萬元,被告杜女士年齡較大,無生活來源和居所,且在該房屋中占有50%的份額,遂判決房屋歸杜女士所有,支付三原告繼子50%的房屋折價款。通訊員張興記者崔艷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