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月,山東一名男乘客要求司機站外停車被拒后,搶奪司機方向盤,致使公交撞向護欄。當時該男子被行政拘留十天。日前公安機關以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請將其批捕。專家稱作為成人可以預見搶奪方向盤有可能引發群死群傷,應按危害公共安全處理此種行為。
根據監控錄像顯示,6月24日下午3點多,山東淄博的89路公交車司機在路上正常行車時,突然一名乘客走到司機駕駛位開始搶奪方向盤,并勒住司機的脖子造成車輛一度失控險些釀成車禍。事后得知,乘客僅僅是因為坐車過站要求司機停車未果才采取這種極端行為。
山東淄博張店區公安機關當天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3條規定,以擾亂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為由,對這名乘客處以行政拘留10天的處罰。然而,這樣的處罰決定一出,就引起了不小的關注,有不少觀點認為,這種處罰過輕,起不到警戒的作用,應該以危害公共安全罪進行處理。
淄博市張店區公安分局法制科辦案人員稱,這類案件在他們這里也是比較新鮮的案件,沒有案例可以參考。刑法114條“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沒有明確的界定,也沒有相關的司法解釋。
根據我國刑法第114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那么,這名乘客搶奪方向盤的行為,是否符合“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呢?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洪道德表示,使得正在行駛中的公交車處在極度危險的狀態當中,不僅僅是給車上的人帶來生命威脅,還給路上其他不特定的行人和不特定的其他車輛帶來很大的危險,完全符合“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條文所要求的各種要件。
當地公安機關經過近十天的再調查和研究后,也決定對此案重新定性,最終將這名搶奪司機方向盤的乘客按“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為由,向檢察院提請批捕。
專家分析說,在行駛的車輛上,乘客拉扯司機并搶奪方向盤,很有可能導致車輛失控,引發群死群傷的重大交通事故。對于一名成年人來說,對這種行為可能造成的后果,是完全可以預見的。盡管乘客的主觀意圖并不是導致車毀人亡的惡果,但是乘客對這種可預見的危害性是明知的,采取的態度和做法是放任不管的,因而專家認為,對可預見的危害和后果采取放任的態度,就應該按照危害公共安全來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