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胎兒能夠健康、正常的出生,懷孕兩個月后石某先后6次在泰安某醫院作胎兒B超、四維彩超檢查,檢查結果均顯示胎兒正常,而嬰兒出生后卻發現其右手發育畸形。7月4日,記者從泰安市泰山區法院獲悉,該院一審判決生效,醫院被判賠償原告石某夫妻精神撫慰金20000元。
2009年2月,原告石某懷孕,為確保胎兒能夠健康、正常的出生,石某在被告醫院建立了胎兒健康查體檔案,自同年4月至10月在該院多次作胎兒B超、四維彩超檢查及胎兒的各項檢查,其檢查結果均顯示胎兒正常,被告醫院出具的檢查報告未顯示胎兒異常。后石某生育一男嬰,醫院在對嬰兒作各方面檢查時,發現嬰兒右手發育畸形。為此,石某夫妻及其嬰兒一起訴至法院,認為醫院的不負責任,導致了肢體殘缺的嬰兒的出生,同時給全家人帶來巨大的精神痛苦,醫院存有嚴重的過錯,請求法院判令醫院賠償醫療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共計70余萬元。
被告醫院辯稱,本案系不當出生案件,醫院在診療過程中不存在過錯,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經原被告認可,法院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對被告醫院在診療過程中是否存在過錯、過錯與損害后果的因果關系及參與度進行了鑒定。鑒定機構經鑒定認為,孕婦石某在某醫院行B超檢查期間,醫院方存在未盡相關注意義務之過錯,過錯與其損害后果(缺陷兒生出)間有因果關系,若醫方能夠注意仔細觀察,是可以發現胎兒右手發育畸形的。鑒于B超檢查時發現其掌骨和指骨有一定難度,故過錯參與度擬為20%-30%。
法院經審理認為,在石某與某醫院發生法律關系時,其子尚未出生,只是母體中的胎兒,無民事權利能力,亦不具備民事訴訟主體資格;其子自受孕時即患殘疾,其殘疾原因是先天性殘疾,某醫院對石某所做的醫療行為與其子的殘疾事實沒有因果關系,對其子本人身體不構成侵權。石某到某醫院進行產前檢查和保健,雙方建立醫患關系。醫院作為具有專門知識和技能的機構,在對石某行B超檢查期間存在未盡相關注意義務之過錯,以致未能發現胎兒右手發育畸形。鑒于B超檢查發現胎兒掌骨和指骨有一定難度,某醫院的醫療缺陷行為與石某產下缺陷兒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某醫院的侵權行為侵犯了原告石某夫妻的優生優育選擇權,綜合本案事實,認定被告對嬰兒的“不當出生”承擔25%的責任。
最終,法院一審判決被告醫院賠償石某夫妻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醫療費、交通費、鑒定費2205.38元,駁回石某之子的起訴。宣判后,原被告在法定期限內均未提起上訴,現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記者 吳允波 通訊員 賈豐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