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電動車輕便、便宜、速度不慢、騎行簡單,這些優點使它成為很多人的主要交通工具。但是,這看似很小巧的交通工具,卻暗藏著巨大的“殺傷力”,釀成了不少慘劇。近日,章丘市某村的兩位村民就因為電動車相撞,導致一人死亡、兩車損壞的重大事故,由于事故發生路口沒有交通標志標線,也沒有信號燈,責任的認定成為關鍵。章丘法院主審法官徐輝表示,在這種路口沒有讓行右方道路來車的一方負事故主要責任,還構成交通肇事罪,被判刑。
騎電動車出門卻撞死了人
2012年11月14日,章丘村民李紅匆匆趕去上班。而已經年屆60歲的王艷忙活完家務后,也騎上電動車趕往單位上班。
由于每天都走同樣的路,兩個人都騎得很快,在行駛到一個村子路口時,由于沒有交通信號燈,由東向西而行的李紅和與由北向南的王艷撞在了一起,王艷的電動車撞在了李紅車子的后輪上,王艷當場摔倒在地,因顱腦損傷,經搶救無效后死亡。
事故路口沒有信號燈責任認定成焦點
悲劇突然發生后,李紅覺得,路口沒有信號燈,也沒有交通標志標線,自己的車子都快過去了,王艷撞到了自己的后車輪上,責任在于王艷。但交警部門的事故責任書認定,根據交通法規定,沒有交通標志、標線控制的,應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李紅在行駛過程中,沒有按規定給右側道路的來車讓行,李紅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而王艷也對前方路況觀察不細,盲目行駛,負次要責任。
電動車撞死人同樣構成交通肇事罪
主審此案的法官徐輝告訴記者,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李紅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引發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事情發生后,李紅及時報警,并且積極與受害人家屬達成了賠償5萬元的賠償協議。在開庭前,死者王艷的家人明確表示諒解李紅,請求從輕處罰。在庭審過程中,李紅也后悔不已:“我以前沒有意識到交通法規的重要性,也從來沒想過騎個小小電動車會出這么大的事情,等到事故發生,后悔也晚了。”被告人李紅的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在案發后及當庭認罪態度較好,且積極賠償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求得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有悔罪表現,遂判處被告人處李紅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徐輝告訴記者,根據刑法規定,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該條法律規定并未把非機動車輛駕駛人排除在交通肇事罪的主體之外,而且《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車輛”,也包括非機動車輛。因此,電動車甚至是自行車引發重大交通事故,也會構成交通肇事罪。
徐輝提醒說,電動車不像機動車有第三者責任險和交強險,事故發生后,賠償金全部都需要責任人自己支付,巨額賠償金也會造成肇事者的經濟困難,從這個意義上來說,電動車謹慎駕駛更為重要。通訊員徐輝劉俊杰記者崔艷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