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經在濟南大學西校區西門附近夜市收了四年保護費的兩名“攤霸”日前經市中區法院審理后,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和4年半,并分別處罰金4萬元和3萬元。據悉,這兩人在2008年至2011年期間,單獨或結伙在濟南大學西校區西門附近,采取掀、砸攤位、持刀威脅、言語恐嚇等暴力手段,向在此擺攤經營的數十名攤主強行索取“保護費”或“攤位費”,共計超過20萬元,造成極壞的社會影響。
兩男子持刀收保護費成夜市攤霸
賈某夫婦曾在濟南大學西校區附近超市前擺攤,2010年5月份,黃某即來此向其收“管理費”,后來其得知黃某是收“保護費”,就拒絕交錢,黃某遂伙同劉某對賈某持刀威脅,要求其按時交錢,否則就不用擺攤了,賈某為擺攤只好給錢,前后一共給了他們3600元。
此外還有不少攤主反映,要想在濟南大學西門夜市上擺攤做生意,就得交“保護費”,夜市雖然是老百姓自發形成的,但只要交了“保護費”,黃某和劉某就可以安排攤位,不交錢的話,他們就砸攤子、打人,他們為了經營只好交錢,這些錢是被迫交的,但沒有辦法,都想平平安安做生意。經查,被告人黃某,1987年生人,濟南人,無業;劉某,漢族,1976年生人,新疆奎屯市人,無業,因犯搶劫罪、盜竊罪于1997年3月15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2007年2月5日被假釋。
一個小地攤,“保護費”高達400元/月
董某于2008年七八月開始在濟南大學西門農業銀行前擺地攤,這個地攤是其花1000元從他人手中買下的,出賣人說經營地攤每個月要交給一個姓黃的人200元“保護費”,其干到第二天,黃某就過來要其交納“保護費”200元/月,不然就別想干了,其在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分別向黃某交納“保護費”1200元、5000元、6000元、7500元,共計19700元。
這些賣服裝、賣水果、賣燒烤、賣花鳥魚的小攤販,“攤位費”有包月的(200元/月到400元/月不等),有包年的(5000元左右),甚至多做一項買賣都要另收費,當時幾乎所有的擺攤者都遭到了勒索。
孔某夫妻于2008年開始在濟南大學西門附近擺攤賣水果,2008年6月份左右,黃某開始在市場上收“保護費”,一開始每月150元,后來漲到了200元,2008年共計收了1150元保護費;2009年分兩次收了1500元、2000元;2010年分兩次收了2000元、2500元;2011年分兩次收了2000元、2500元,給黃某共計交納保護費13650元,如果不交錢黃某就不讓擺攤,就得砸攤子,所有在濟南大學西門擺攤的幾乎都被黃某收過“保護費”。
戴罪立功難逃懲罰,依法被判四年刑
市中區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某、劉某單獨或結伙敲詐勒索公民財物,數額巨大,敲詐勒索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黃某在伙同被告人劉某敲詐勒索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劉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劉某在假釋考驗期內犯新罪,依法應當撤銷假釋,數罪并罰。被告人黃某到案后向公安機關提供了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是立功,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判決被告人黃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被告人劉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撤銷假釋,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通訊員 王萍 記者 崔艷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