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時報訊 (記者 張淑玲)丈夫瞞著妻子買了一套房,并將該房轉賣給了“小三”。夫妻離異后,妻子發現此事,遂向房山法院提起了兩次訴訟,不但令其房屋買賣無效,而且奪回了屬于自己的房產。
楊女士與張先生兩人在1985年結婚,次年便有了兒子。20年的夫妻生活,毀于丈夫開始有了情人。
2003年初,張先生花了18萬元在房山一小區全款買了一套房,房產證上寫了自己一個人的名字。此后,張先生將該房給了情人陳小姐居住。
2007年下半年,張先生與陳小姐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將該房產以23萬元轉賣給了陳小姐。以2007年的房價來說,該成交價明顯低于市場價。2008年,張先生與陳小姐的私生子出生。
難忍丈夫婚外情,2009年年底,楊女士向法院起訴離婚,并依法分割了夫妻共同財產。財產中,沒有包括張先生個人購買并轉賣給情人的那套房。
在起訴離婚時,楊女士到房產部門查到了張先生曾購房后又轉移給陳小姐的事實。她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張先生與陳小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楊女士稱,那套房是張先生在婚姻存續期間買的,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未經自己同意,張先生私自低價轉讓房屋,侵害了楊女士的合法權益。
但張先生和陳小姐卻辯稱,房屋是由陳小姐母親出資買的,只是因為母親沒北京戶口,才借張先生的名義買的房,所以此房不屬于張先生與楊女士的夫妻共同財產。
房山法院一審認為,該房應屬楊女士與張先生的夫妻共同財產,陳小姐在明知張先生個人無權處分房屋的情況下,仍與張先生簽訂購房合同,且交易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不屬于善意第三人;張先生無權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侵犯了楊女士的合法權益,故判決確認張先生與陳小姐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在該房屋買賣合同經法院確認無效后,楊女士再一次向房山法院提起訴訟,請法院判令該房屋歸自己所有。
楊女士稱,張先生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房子以買賣方式轉移給陳小姐,不是真實買賣,也沒有交錢,其目的就是隱匿、轉移夫妻財產;兩人離婚是因張先生出軌,張先生屬于過錯方,應給予楊女士一定補償。
房山法院審理認為,涉案房屋仍應屬于兩人的共同財產,現楊女士與張先生已離婚,本著照顧子女、女方權益及無過錯方等原則,該房應分給女方,再由楊女士給張先生30萬元的房屋價值補償。
張先生和陳小姐因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了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