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8月26日訊(記者 從春龍 通訊員 遲麗俐 王陽) 近日,五蓮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偷用他人身份證辦理信用卡,進行透支消費的案件。被告人葛某因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零六個月 ,并處罰金十萬元。日前,該判決已生效。
葛某是個80后,雖然文化水平不高,但是個頭腦靈活的小伙兒,在某鄉鎮的工業園內開辦了自己的工廠。2011年 9月,因工廠資金周轉困難,他到某銀行申請貸款時,認識了該銀行工作人員臧某。后在臧某的介紹下,他決定用別人的身份證申辦多張信用卡透支融資。
他先找到了自己開手機店的同學,買了十幾個手機,并以辦手機卡需要補資料為由,從其同學處借取了10份身份證復印件。隨后,葛某又以給自己廠里工人辦保險、給銀行的親戚完任務等為理由,向親戚、朋友等人借取了16份身份證復印件。
葛某將這26份身份證復印件交給了臧某,在未取得這26人的同意及授權下,從該銀行騙領信用卡26張。后其使用之前辦理好的多張手機卡,將上述信用卡開通后自行持有,并透支使用22萬元。
2012年2月底,因葛某逾期未歸還信用卡透支款項,而臧某怕被發追究責任,兩人商定,由葛某為臧某出具本息數額為23萬元的借條,由臧某將其透支的本息代為償還。當年3月份,臧某將葛某透支的信用卡本息全部還清。同年4月,公安部門將本案立案偵查,以涉嫌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拘留了葛某。今年1月,檢察機關向法院提起公訴。后因需補充偵查,該案延期審理。
關于本案的定性問題,有人認為被告人葛某冒用他人名義,騙領信用卡透支,其行為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有人認為被告人葛某的行為屬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葛某冒用他人名義騙領信用卡透支,無直接或間接證據證實被告人主觀上的非法占有目的;被告人葛某于司法機關立案偵查前已經償還銀行的透支欠款,給代其還款的臧某出具了借條,主觀上無非法占有銀行財物的故意,客觀上也未實際占有銀行的錢款,不符合信用卡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查明的事實表明,被告人葛某采用欺騙手段,騙領信用卡,而非采用非法的手段持有他人信用卡,其行為表現符合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
法院認為,被告人葛某編造理由,虛構事實,以不同方式取得他人的身份證復印件26張,違背他人意愿,使用他人身份證向銀行申領信用卡,其行為屬于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妨害了國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且騙領信用卡數量巨大。被告人葛某因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零六個月 ,并處罰金十萬元。
■名詞解釋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是指違反國家信用卡管理法規,在信用卡的發行、使用等過程中,妨害國家對信用卡的管理活動,破壞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該款第三項明確規定“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屬妨害信用卡管理的情形之一。 記者 從春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