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活日報10月11日訊 “欺人太甚,這是物業土政策。”11日,省城市民田先生向本報反映稱,10日上午他在省城一居民區停車不妥,結果遭遇物業鎖車、罰款,而且沒有給開具任何發票、收據。他質疑物業并非執法機關,根本無權做出處罰。而物業表示,罰款行為代表小區業主民意,罰款沒有問題。
10月10日上午11點20分左右,市民田先生駕車來到山大趵突泉校區單位宿舍區辦理業務。他將車輛停在了小區的空地后下車離開。此時并沒有工作人員前來對其停車行為進行勸阻。大約5分鐘后,當他辦完事情回到停車處時,卻發現車前輪被上了鎖,車前擋風玻璃處,還貼了一張紙條,上面寫著:因違規停車,車主需到物業辦公室接受處理。來到物業辦公室后,工作人員告知他違規停車,依照規定要罰款200元,但出于照顧田先生的考慮,僅罰款100元,如果不繳納罰款,車輛就扣在該小區。因田先生有急事要離開,為息事寧人,他沒有過多計較,給物業繳納了100元。當他向物業人員索要發票時,對方表示只有收據。氣憤難當的田先生忍不住與對方爭辯了幾句,這可惹惱了對方,最后物業連罰款收據也沒有開具。
11日上午11點多,記者跟隨田先生再次來到物業,向對方索要票據和說法。一名青年男子稱,領導不在,他不了解情況,要開收據只能等一天再來。當得知田先生是10日上午違規停車的車主時,這名青年男子立即批評田先生,“那輛江淮瑞風啊,你停車的地方不對,對你罰款是業主的意見。”男子稱,今年8月份,物業向業主征求意見,業主通過了有關小區內違規停車罰款的辦法。當田先生質疑物業是否有罰款資格時,男子稱罰款是經過業主同意的,沒有什么問題。至于為何沒有正規發票,他解釋稱“我們又不是交警大隊,我們這兒只認收據”。
記者采訪中了解到,因違規停車遭到物業罰款的,田先生并非第一人。“好多業主也被鎖車、罰款。”有業主表示,物業曾經也對違規停車的多名小區業主實施過鎖車、處罰。
律師說法: 物業罰款屬于違法行為
田先生認為,物業公司并非執法機關,沒有資格對自己處罰。山東千舜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偉對此表示認可。罰款是一種行政處罰行為,設定和實施罰款必須要有法律依據。《行政處罰法》第十五條規定:“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的職權范圍內實施”,而物業管理公司只是一個企業法人或非法人組織,不是行政機關,也不是受權管理公共事務的機構,無權實施包括罰款在內的任何行政處罰行為,否則屬于違法行為。
王偉稱,如果有關人員亂停車妨礙了他人通行或小區秩序,物業工作人員可對其進行批評教育;若是對其他業主的利益造成了損害,物管公司可以制止,也可以要求支付賠償金,數額以實際損失為準或協商解決,但肯定不能罰款。當然,有關業主包括其他人員進出小區,也應該自覺遵守物管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