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 (記者劉洋)昨天,廣東東莞市公安局證實,此前,冀中星投訴的在東莞被毆打致殘案件,已于今年9月被東莞警方以故意傷害案刑事立案。
冀中星系山東省菏澤市鄄城縣富春鄉大冀莊村人,小學文化。今年7月20日18時許,其因對自己在東莞被打傷事件的處理結果不滿,攜帶自制爆炸物來到首都機場并引發爆炸,其本人左手截肢,一民警輕微傷。10月15日,朝陽法院一審以爆炸罪判決冀中星有期徒刑6年。冀中星不服判決,已上訴。
其間,山東省菏澤市鄄城縣政府通報稱,冀中星曾在廣東東莞市打工,以開“摩的”為業,2005年6月,拉客經過東莞市厚街鎮新塘村治安隊門口時,冀中星和其所拉的客人龔濤遭到新塘村治安隊隊員毆打,冀中星脊椎粉碎性骨折、下肢癱瘓。
冀中星代理人、北京市鋒銳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曉原認為,“7·20”首都機場爆炸案事發前,冀中星去首都國際機場,是因為在2005年6月28日其被治安隊員毆打致殘后,通過公安機關處理、法院訴訟均沒有解決,才以“爆炸”的行為,希望引起社會關注。
劉曉原稱,昨天,其分別到東莞市公安局信訪辦、東莞市公安局厚街分局詢問,均被告知冀中星投訴的被毆打致殘案,已在今年9月由東莞市公安局厚街分局刑事立案。他曾以冀中星的名義,向廣東省公安廳、東莞市公安局、厚街分局申請信息公開,希望公開復查結論,對方以不屬于政府信息公開內容拒絕。
昨天,東莞市公安局發言人、指揮中心主任張志強證實,已按照故意傷害案件進行刑事立案,目前正在工作中。
■ 追問
“致殘案”結論對“爆炸案”有無影響?
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刑事部主任易勝華律師認為,從法律角度講,兩案沒有必然的關聯。
易勝華介紹,冀中星如果在受到故意傷害之后,針對傷害他的人進行諸如爆炸、恐嚇等而傷害對方,法院可以以“被害人存在過錯”,對被告人冀中星作出減輕或從輕的酌定量刑。但是,冀中星的爆炸行為,不是針對當初加害他的人,而是針對公共安全。他遭受的委屈和不公正待遇,不能作為危害公共安全的理由。因此,“致殘案”的調查結果,不會對他爆炸案的量刑產生影響。
冀中星在“致殘案”中有何權利?
易勝華表示,冀中星在“致殘案”中是受害者,其權利應該得到保護和尊重。辦案單位應當出具書面立案告知書,告知冀中星案件正在辦理中。案件一審宣判后,法院應將結果告知冀中星。如對結果不滿,冀中星可申請檢察機關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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