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10月28日訊(記者 李保光) 男子陶某酒后欲乘坐青島麗達購物中心員工班車,被執勤保安發現勸離時雙方發生爭執,期間陶某被該單位員工朱某、曲某打傷。經司法鑒定,陶某右眼眶骨折、右鼻骨骨折,綜合評定為九級傷殘。后經法院調解,陶某獲得12.6萬元賠償,而曲某、朱某因犯故意傷害罪均被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此后,陶某又將青島麗達購物中心告上法庭,索賠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日前,市中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朱某、曲某是青島麗達購物中心防損部工作人員,平時負責該公司安全保衛及檢查員工班車是否有外來人員乘坐等工作。2010年12月27日晚9時許,曲某發現一身酒氣的男子陶某來到員工班車上。在要求其下車時,陶某上前拳擊曲某頭部。隨即趕來的朱某和曲某一起還擊,后被拉開。110民警很快趕到現場,此時,陶某再次上前拳擊朱某面部,三人又打在一起,最終被民警拉開。
打斗過程中陶某受傷嚴重,經司法部門鑒定,陶某右側眼眶下壁骨折、雙側鼻骨及雙側上頜骨額突骨折并右眼球內陷2毫米,均已構成輕傷,綜合評定為九級傷殘。嶗山檢察院以涉嫌故意傷害罪對朱某和曲某向嶗山法院提起公訴。經法院調解,朱某、曲某向陶某賠償各項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12.6萬元。2012年6月,嶗山法院審理認為,曲某、朱某均構成故意傷害罪,鑒于兩人積極賠償,并取得陶某諒解,分別判處兩人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
此案審結后,陶某以青島麗達購物中心未盡安全保障義務致使其遭受人身損害為由,起訴索賠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一審法院審理認為,朱某、曲某雖然為青島麗達購物中心的工作人員,但其打傷陶某的行為是犯罪行為,不是履行工作任務的職務行為,麗達不應對此承擔侵權責任。法院還認為,陶某已與朱某、曲某就民事賠償達成調解一次性處理完畢,因此駁回陶某的訴訟請求。
隨即,陶某向市中院提起上訴。市中院認為,陶某對損害事實和損害后果的發生有較為嚴重的過錯,根據其過錯程度,青島麗達購物中心無需向陶某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因此駁回其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