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監部門應對培訓監督檢查
2012年1月19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發布《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自當年3月1日起施行。
《辦法》規定,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取得安全資格證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由取得相應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進行培訓。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培訓監管機構應當對安全培訓機構開展安全培訓活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檢查內容包括:
(一)按照資質許可范圍開展培訓的情況;
(二)建立培訓管理制度和專兼職教師配備的情況;
(三)執行培訓大綱、建立培訓檔案和培訓保障的情況;
(四)培訓收費的情況;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