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矯治法”能否重啟?
據《新京報》報道,中國犯罪學會副會長陳忠林說,“勞教制度廢除后,對于輕微違法又不構成犯罪的行為的處罰,比如小偷小摸、公共場所無理取鬧,形成了空缺。”
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表示,對輕微違法的慣犯、累犯,比如說吸毒人群的復吸人員、連續多次違法的人員,小偷小摸每次偷的不多,多次違法,定不了罪,治安處罰拘留7天又過輕,對這些人不能輕易放入社會,可以進行教育矯治。
而近年來,“違法行為教育矯治法”兩次進入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計劃,但都沒有下文。
馬懷德告訴記者,違法行為教育矯治立法是改革的關鍵,從違法行為教育矯治的對象、期限、場所、主體、程序等方面加以明確規定,目的是讓這種制度有明確的法律依據,而不是讓它陷入違法的困境。
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應松年表示,“一個舊法廢止之后,按常規還會公布新的替代法律,因此不排除重啟違法行為教育矯治法的可能性。但矯治法的內容,還需要討論、研究。”
全國人大常委會10月底公布的五年立法規劃里,并沒有制定“違法行為教育矯治法”的安排。
陳忠林說,但此次三中全會的《決定》里提到,“完善對違法犯罪行為的懲治和矯正法律,健全社區矯正制度”,因此不排除重啟“違法行為教育矯治法”立法進程的可能。
此次公布立法規劃提到,“社區矯正法”在條件成熟時要提請審議。
對此,陳忠林表示,兩部法律有本質區別:違法行為教育矯治法是針對輕微違法行為人員,在封閉隔離的環境里予以教育。社區矯正法的適用人員是處以假釋、緩刑、保外就醫的犯罪人員,是在開放的社區內實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