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12月12日訊(記者 王? 通訊員 梁作升) 在日照工作的英國人Denny,酒后無證駕駛無牌二輪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經檢測,Denny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達到了195.55mg/100ml,雖達到酒駕標準,但因其行為未造成嚴重后果,且罪行較輕,最終免于刑罰。
38歲的英國人Denny是日照某培訓學校的教師。去年5月16日是他的生日,當晚十點半,他喝酒之后,無證駕駛無牌二輪摩托車,在市區上海路與臨沂路交叉路口東50米處,撞上了路中央的綠化帶,造成Denny自己受傷。
經認定,Denny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而事故發生時,Denny靜脈血中乙醇含量為195.55mg/100ml,系醉酒駕駛。
今年7月23日,日照市人民檢察院以Denny犯危險駕駛罪向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因被告人是外國人,8月13日,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向日照市法律援助中心發出指定辯護人通知書,要求指派有援助義務的律師為Denny提供辯護。
9月30日,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Denny酒后在公共交通道路上無證駕駛二輪摩托車,發生自傷交通事故,經鑒定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已達到醉酒標準,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
辯護人的辯護理由則是:Denny犯罪情節較輕,未造成嚴重后果,社會危害性小,罪行輕微,又自愿認罪并真誠悔罪,請求人民法院對其從輕或免除處罰。法院認為,該辯護意見正確,予以采納。
10月18日,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結合控辯雙方的意見,對Denny做出免于刑事處罰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