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年10月20日,濟南劉先生驅車經過德州寧津時,被當地交警攔下查車。雖然車況良好,但當地交警以車上沒有滅火器為由,對劉先生處以200元罰款。日前,記者趕赴德州寧津對此事進行調查,寧津交警大隊回復稱,此次處罰確有相關規定,且不存在對外地車輛選擇性執法,但同時表示,當地確實很少檢查車上是否裝有滅火器。 記者 于騰騰
沒有滅火器被罰200元
劉先生告訴記者,今年10月20日下午三點左右,他和一位親戚開一面包車從外地回濟南,途經德州市寧津縣城。在寧津縣二環路上通過一個路口時,劉先生的車被交警攔下了。劉先生告訴記者,他們的面包車手續齊全,而且行駛證、駕駛證也都帶在身上,而且面包車本身也沒啥毛病。
盡管手續齊全、車況良好,但寧津交警還是挑出了毛病:劉先生的車上,沒有滅火器!“最終這位交警以我們車上沒有滅火器為由,罰了我們200元錢。”劉先生說。
劉先生告訴記者,自始至終都只有一名交警在進行執法,“也可能有別的交警在檢查別的車輛,但是我這邊一直是一名交警。”據劉先生稱,這位交警還表示,這個罰款可以回濟南繳納,也可以直接讓他代繳,但是如果回濟南繳納的話,還要扣2分。聽聞交警此說法,劉先生一是嫌麻煩,二是怕扣分,所以直接向這位交警繳納200元現金。
罰款確有法律依據
收了罰款之后,寧津交警為劉先生開具了一張《山東省非稅收人繳款書(罰沒專用)》。在這張罰款單上記者看到,“因1072,根據安全法第90條規定,給予罰款。”據記者了解,“1072”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安全法》)中的違法代碼,指駕駛安全設施不全的機動車的,根據第90條和第21條,處以20—200元罰款。記者查閱《安全法》,第90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記者在此條規定的釋義中看到,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罰幅度是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這是一般情況下的處罰。但是一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由于其可能給人們的生命財產安全和交通秩序帶來的危害嚴重,法律對這些行為的處罰一一作了專門規定,因此本條規定,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
相對第90條,第21條規定要更加具體:駕駛人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認真檢查;不得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制動器、轉向器、燈光裝置、后視鏡等屬于駕駛機件,而安全設施當中就包括安全帶、警告標志和滅火器等。
當地否認選擇性執法
12月初,劉先生獲知信息,像大客車或者大貨車上必須得有滅火器,但是私家車并無強制性規定。隨后,劉先生在網上提出了質疑,懷疑這是寧津交警在亂收費。
日前,記者也趕赴德州寧津對此事進行調查。寧津縣交警大隊督查科科長康景山稱,事情發生之后,他已經找到執法交警所在中隊的隊長,并得到了一份情況說明,針對劉先生的問題,康景山進行了回復。“首先絕對不存在單獨執法的情況,我們都是2—3人一組進行執法。”康景山說:“第二,這份處罰有其法律依據,絕對不是亂收費。”
這份說明還對交警直接收款進行了解釋,稱200元(含)以下罰款,只要征得當事人簽字同意,交警可以代繳。
同時,康景山否認了劉先生選擇性執法的說法,但表示當地也確實很少檢查車上是否裝有滅火器。本報記者發現,有車主在濟南進行車輛年審時,并無對滅火器有具體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