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記者 李培樂
生活日報12月25日訊 市民鄭先生家境比較貧困,家里有一位病人長時間接受化療。最近,他想利用自己的住宅開一家小公司做點買賣。經過考察,最后鄭先生打算開一家賣辦公用品的公司。想做買賣,沒有發票可不行,“但想要開發票,必須辦理營業執照。辦理營業執照需要有辦公地址。”由于沒有錢租用其他地方,鄭先生就想到了自己在白馬山西路的住宅。
去當地工商所辦理營業執照時,工商所工作人員讓鄭先生提供相應的材料,包括房產證、辦公地址的坐標圖,以及居委會開具的關于將住宅更換成經營性住房的證明。
于是,24日,鄭先生和妻子一起來到了袁柳西居居委會開具“住改商”的證明。讓他沒有想到的是,僅僅是開這份證明,一張白紙加一個章,居委會“打折”后還要收費500元,這讓鄭先生很難理解。
鄭先生:蓋個章就收500元,依據在哪里
鄭先生向居委會主任說明了要開證明的事,他本來以為證明應該比較好開,可是事情完全出乎他的意料。
“居委會主任稱,要開這種證明正常收費1000元,為了照顧我們可以便宜一些,交500元就可以。”鄭先生說,一張證明就是一張紙,蓋個章,能值這么多錢嗎?而且如果有規定必須收這些錢,居委會有權力擅自打折嗎?鄭先生一聽要交這么多錢,感到很難理解。
鄭先生問對方憑什么收這些錢,收費的依據是什么,誰定的這個價格。后來,由于言語不投機,雙方爭執不下,還鬧翻了臉。“當時說的話我都有錄音,這件事我不會造假。”鄭先生說。
就這樣,鄭先生沒有拿到居委會開具的“住改商”證明,拿不到證明就無法去辦理營業執照,也就無法營業。
見自己開公司一事遇到了攔路虎,鄭先生開始找相關部門投訴。
袁柳西居居委會:很多人亂投訴,可了不得
25日下午4:30,記者來到了袁柳西居居委會,居委會所在的二樓除了管計生的房間里還有兩位女士,其他的辦公室,包括主任和書記的辦公室都已經房門緊鎖。計生辦公室的工作人員拿著材料找書記,發現已經房門緊鎖,連說“都走了,關門了”。
對于鄭先生反映的問題,這位工作人員說居委會主任已經走了,她不清楚。她還說,“現在很多人亂投訴,可了不得。”并且說,要想找主任,第二天上午再過去。
鄭先生說,他已經跟居委會鬧翻,過去開證明不太可能了,因此,他希望工商所能夠免掉那個證明。
白馬山辦事處:收錢肯定不對,但證明也不能給開
25日下午,記者聯系到白馬山街道辦事處。辦事處經濟發展科的工作人員李先生稱,他知道此事,25日還打電話向鄭先生做出了解釋。鄭先生說,辦事處的人確實聯系了他,告訴他收費不對,但是證明沒法給開。
李先生稱,為了此事他專門聯系了袁柳西居居委會的廖主任了解情況。“收費肯定是不對的,開證明不應該收費。不過,廖主任說收500元錢的事情不存在,沒有這回事。之所以沒有給開證明,是因為這個證明不能給開,交錢也不給開。”
至于不能給開證明的原因,李先生說,他了解到前一陣,反映問題的鄭先生所住小區里有一家搞印刷經營的住戶家里起了火,“小區里開公司,老百姓意見很大,存在擾民問題,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
隨后,李先生又給記者打來電話,“我專門咨詢了工商所,他們說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在住宅里開公司,需要征求左鄰右舍居民的同意,工商所讓開證明是有依據的。由于老百姓意見很大,所以不能給鄭先生開證明。”
同時,李先生也表示,由于鄭先生所住的小區是小產權房,居委會對一些收費也有自主權,有一些費用是居委會自己定的。另外,也存在居民樓里超限經營的問題,有的人說經營這個,后來可能也經營別的。他建議鄭先生去找一家門頭房,那樣肯定會給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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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改商要征集同樓業主同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七條,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同一單元樓業主同意。
住宅內開公司,對行業有嚴格規定,從事餐飲、娛樂、加工、制造等明顯存在安全生產隱患、污染周圍環境、危害身體健康、影響居民生活的生產經營活動是被嚴格禁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