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重慶7月24日電 (張志清 曾相強) 身為重慶市渝中區質量技術監督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科科長的古某某,在為他人非法辦理非營運車CNG氣瓶使用登記證過程中,多次收受他人好處費共計10.35萬元。重慶市大足區法院(指定管轄)以受賄罪依法判處被告人古某某有期徒刑10年,追繳犯罪所得10.35萬元并上繳國庫。24日,大足區法院透露,判決后,古某某上訴于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經審理查明,為緩解加氣矛盾,保證營運車輛的正常加氣,重慶市質監局于2008年7月在全市范圍內暫停辦理非營運車CNG氣瓶使用登記證。
然而,在2010年4月至2013年1月期間,古某某在擔任重慶市渝中區質量技術監督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科副科長和科長期間,利用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的職務之便,為他人違規辦理非營運車CNG氣瓶使用登記證216個,分20次收受他人賄賂款共計10.35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古某某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賄賂款10.35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于古某某犯罪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法院遂依法從輕處罰并作出上述判決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