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1日,《山東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條例》正式實施,而“不得安排未滿十二周歲的未成年人乘坐在副駕駛位;未滿四周歲的未成年人乘坐家庭乘用車,應當為其配備并正確使用兒童安全座椅”的未成年人乘車行為法規也被納入其中。
山東省是繼上海市后第二個立法推出“4周歲以下兒童使用安全座椅”的地區。上海市規定從2014年3月1日起,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及其他成年人攜帶未滿12周歲未成年人乘車的,不得安排其乘坐在副駕駛座位;攜帶未滿4周歲的未成年人乘坐家庭乘用車,應當配備并正確使用兒童安全坐椅。
2014年8月1日,《山東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條例》正式實施,而“不得安排未滿十二周歲的未成年人乘坐在副駕駛位;未滿四周歲的未成年人乘坐家庭乘用車,應當為其配備并正確使用兒童安全座椅”的未成年人乘車行為法規也被納入其中。
山東省是繼上海市后第二個立法推出“4周歲以下兒童使用安全座椅”的地區。上海市規定從2014年3月1日起,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及其他成年人攜帶未滿12周歲未成年人乘車的,不得安排其乘坐在副駕駛座位;攜帶未滿4周歲的未成年人乘坐家庭乘用車,應當配備并正確使用兒童安全坐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