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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在線訊 因為村民舉報村支書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村支書的兒子將舉報人的兒子殺死,致舉報人輕傷。9月19日,宿州市中院對被告人涉嫌故意殺人罪進行公開審理。
被告人,王某,男,1979年4月出生,靈璧縣朝陽鎮朝陽村人。
公訴機關指控,被害人李某某系朝陽鎮朝陽村村民,對該村原村支書王某某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向有關部門進行舉報。2014年3月6日下午,靈璧縣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工作人員前往朝陽鎮朝陽村調查李某某舉報中反映的問題。王某某的兒子王某知道后,對劉某某及其家人圖謀報復,便返回家中攜帶一把菜刀和一把折疊刀駕駛摩托車于18時25分許趕至李某某之子被害人李某經營的皮鞋店。王某進入店內,先持刀連續砍擊李某,后持折疊刀進行捅刺。造成李某頭部、胸腹部、背部等部位十余處創口,致其倒地。隨后,被告人王某騎摩托車趕至李某某家,先持菜刀砍擊李某某。在菜刀被奪下后,又持折疊刀捅刺李某某,造成李某某面部、胸部十余處創口。李某某、李某先后被送至醫院,李某經搶救無效死亡。經法醫鑒定,被害人李某系全身多處創致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被害人李某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
作案后,被告人王某逃離現場,后遇靈璧縣朝陽鎮派出所一名輔警,在其帶領下于當日到朝陽鎮派出所投案。
法庭上,控辯雙方就王某因報復殺人的情節是否成立,自首情節是否成立等焦點問題進行激勵的辯論。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報復行兇,致一人死亡一人輕傷,性質特別惡劣,手段特別殘忍,后果特別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結束后,由于案情復雜重大,法庭宣布將經過充分合議后,擇日宣判。(曹杰從前記者黃娜娜) 來源:中安在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