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食藥監稱涉事食品已送檢
市食藥監局稽查大隊相關負責人表示,食藥監局已對涉事產品進行抽檢。“本要抽檢劉先生買的樣品,但他買的樣品同批次產品不足,不符合抽檢要求。我們就抽檢了從廠家拿來的樣品,但不是同一批次。現在抽檢結果還沒得出。而廠家所說的經檢測產品質量沒問題,是廠家自行委托第三方進行的檢測,不能令消費者信服。”該負責人說。
“抽檢結果出來后,將對廠家按照是內在質量問題還是標簽不符問題,做出不同處罰意見。而對于消費者,根據市食品安全舉報投訴獎勵制度,將給予獎勵。至于能否給予消費者10倍賠償,要待抽檢結果得出后再商議。”他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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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今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對外公布了《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司法解釋規定,“知假買假”行為不影響消費者維護自身權益,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十倍賠償,法院將給予支持。但職業打假不在規定范圍內。最高法表示,職業打假通常是有組織的、經常性活動,其不具有法定的消費者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