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能和阿爾濱的比賽自始至終在大雨中進行,尤其是半場過后,球場中的積水明顯增多,皮球落地后往往迅速變慢,軌跡也變得難以預測。不少觀眾心存疑問:在這樣的惡劣條件下,為什么不中止比賽?
根據(jù)《足球裁判法》規(guī)定,如遇到一些特殊情況,裁判有權(quán)中止比賽。但相對而言,雖然本場比賽大雨如注,場地條件惡劣,但也沒到了非得中止比賽不可的地步。一般來說,以下幾種情況裁判有可能中止比賽:1.場地積水達到可以將足球漂起的程度;2.風大到使得運動員奔跑困難及呼吸困難;3.在賽前或者比賽過程中有雷電;4.場內(nèi)能見度過低(一般是十米之內(nèi))。
一般而言,除非迫不得已,裁判不會輕易中止比賽。1999-2000賽季,意甲最后一輪尤文圖斯本來兩分領(lǐng)先拉齊奧,奪冠形勢一片大好。但他們與佩魯賈的比賽下起了大雨,影響了雙方的發(fā)揮,尤文圖斯最終被佩魯賈絕殺,另一場拉齊奧獲勝,結(jié)果意甲冠軍被拉齊奧搶走。那場比賽的執(zhí)法裁判是光頭科里納,他曾因雨勢過大一度中止過比賽。
其實相對而言,對足球比賽威脅最大的是雷電。由于降雨,草地和球員身上被淋濕,導致電阻率降低,雷電入地后會產(chǎn)生很強的電阻差,將在球員兩腿間形成跨步電壓,導致觸電,甚至釀成慘劇。不少人還記得1999年非洲國家杯上的恐怖一幕,當一次角球機會時,突然晴空霹靂,場上多名球員應(yīng)聲倒地,8人受傷。
(本報記者 王蓓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