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17日,華菱集團再次到臨沂市政府上訪,臨沂市信訪局馮(音同)秘書接待了他們,馮秘書對華菱集團的負責人說:“華菱集團上訪案件屬于特別重大案件,所以由信訪突出問題和重大上訪案件辦公室處理,我就是這個辦公室的主任,所以你們放心。”但是當華菱集團的負責人想要了解更多的信息時,馮秘書說:“打砸搶燒事件已經由盛莊派出所移交給了刑警,現在是刑警負責。”
隨后,刑警大隊分管羅莊區的鄭(音同)隊長對他們說:“案件我們已經接收,正在調查中,我們會盡快破案,你們就在家等待,如果需要找你們了解情況,我們會再找你們。”華菱集團代表劉女士問道:“我們現在就可以提供證據,你們找我們受傷的人只問打人的事,怎么不問搶劫、放火?”這位隊長只說 “我們現在就是在取證,你們別著急”,便沒有回答更多的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5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判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也還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6條第1款的規定,由于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了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并應當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和誹謗;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人身自由的要義是尊重公民的人身,司法機關必須依照法律規定剝奪或限制違法犯罪人的人身自由,杜絕隨意捕人、監禁、搜身等侵犯人身權利的行為。
根據以上法條,可以清晰地看到由陳儒青指揮的社會閑散人員攻擊歐亞汽車樂園的員工、打砸搶燒企業的行為已經構成了犯罪。
然而一波未平一波又起。2013年6月20日,記者在臨沂市國土資源局的網站上發現歐亞汽車樂園的土地竟然在掛牌出讓,此時暴力拆遷引起的糾紛還沒有任何結果,那么這樣是否會激化雙方矛盾,掛牌出讓是否違背了法律程序?帶著這些疑問,記者來到臨沂市國土資源局,國土局辦公室的一位工作人員對記者說:“領導出差了,這個問題要等領導回來。”但是截至記者發稿,也沒有得到臨沂市國土資源局的任何答復。
華菱集團第一次上訪時,臨沂市信訪局給出的答復是,很快督促解決問題。然而等待的結果竟然是企業被打砸搶燒。這起惡劣的打砸搶燒暴力拆遷不僅讓企業遭受高達300萬元的經濟損失,還造成多人受傷、喪失人身自由、不斷遭到恐嚇。社會閑散人員私自闖入他人住宅、縱火傷人,如此昭然若揭的行為已經構成刑事犯罪。然而撥打110后,出警人員的態度漠然更是讓人感到心寒!一方面是“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口號”,一方卻是對違法分子不管不問,記者不禁想問,這種縱容背后的目的究竟是什么?其中又牽扯了怎樣的利益鏈條?
華菱集團第二次上訪,所有的人員都表示盡快解決,可是這次等來的結果竟然是土地被掛牌出讓。警察出警不作為、國土資源局違規操作、信訪局敷衍了事,為何如此清晰的事實卻遭到這樣多的阻礙?華菱集團的拆遷到底觸動了誰的神經?又牽扯到背后誰的利益?本社記者將進一步關注事情進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