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網濟南8月23日訊(記者 姜洋)記者今天從山東省環境保護廳了解到,我省日前出臺了《全省環境保護部門調查與移送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的工作程序》(以下簡稱“《程序》”),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傾倒有毒物質等6種涉嫌環境污染犯罪事實的行為將被移送公安機關,遇到5種情形可商請公安機關提前介入。
該《程序》對我省需要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環境違法行為做了詳細界定,適用于全省各級環境保護部門在立案調查環境違法行為中,發現涉嫌環境污染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依法向公安機關移送的活動。全省各級環保部門環境執法機構負責對環境違法行為涉嫌環境污染犯罪的案件進行立案調查,其他機構和單位依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調查工作,法制機構負責移送工作。
在立案調查中,發現有6種涉嫌環境污染犯罪事實的,應當立即報啟動移送程序。這6種行為是: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非法排放含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嚴重危害環境、損害人體健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省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授權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的;私設暗管或者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曾因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前列行為的;以及其他涉嫌環境污染犯罪行為。
而在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調查過程中,有5種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據《全省公安環保聯勤聯動執法工作機制實施意見》的相關內容,商請公安機關提前介入。這5種情形為: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或者暴力抗法的;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時,遇到恐嚇、惡意阻撓或者暴力抗法的;犯罪嫌疑人不明、需要控制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逃匿或者可能逃匿的;環境違法行為嚴重的;其他需要公安機關提供支持和協助的情況。
據了解,該程序將于2013年1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