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菏澤】原菏澤國土資源局紀檢組長因貪腐獲刑16年
中國法院網訊 (郝銀剛 劉瀟) 近日,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菏澤市國土資源局黨組成員、紀檢組長邊魯穎貪污、受賄、濫用職權一案進行了一審宣判,以貪污罪判處被告人邊魯穎有期徒刑十一年,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年,以濫用職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四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
菏澤中院審理查明:自2003年7月至2011年6月期間,被告人邊魯穎利用擔任鄄城縣國土資源局黨組書記、局長的職務便利,單獨或者伙同本局其他工作人員,先后七次采取截留公款予以私分、報銷私人費用等手段,貪污公款共計人民幣252.1762萬元,被告人邊魯穎個人得款24.06萬元。
2004年8月至2011年2月,被告人邊魯穎利用擔任鄄城縣國土資源局黨組書記、局長的職務便利,為鄄城縣鄭營鄉、左營鄉、彭樓鎮等鄉鎮在土地開發復墾整理項目和撥付資金,馮某軍、宋某武在審批商住樓用地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財物價值人民幣14.3萬元。
2004年1月至2006年2月,被告人邊魯穎利用擔任鄄城縣國土資源局黨組書記、局長的職務便利,多次組織召開黨組會、局長辦公會等,與本局黨組成員蘇衍軍、張化福、張兆吉、楊忠華、宋紹智等人商議,違反專款專用規定,指使出納楊軍用異地開墾補充耕地資金連同利息共計406萬余元,補貼本單位職工集資建房。
2005年至2008年,被告人邊魯穎利用擔任鄄城縣國土資源局黨組書記、局長的職務便利,伙同副局長宋紹智、規劃站站長崔鋒,違反國家規定,重復有償易地調劑占補平衡指標606.25公頃,購買指標方巨野縣、菏澤市牡丹區、經濟開發區等地,利用上述指標報批耕地轉建設用地549.31公頃,致使國家耕地流失8239.65畝。
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邊魯穎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采取截留公款等手段侵吞公款,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被告人邊魯穎犯有數罪,應予并罰。被告人邊魯穎退出部分贓款,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本案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菏澤中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后,被告人邊魯穎表示考慮后再決定是否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