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昨天上午,微博大V禹晉永因犯合同詐騙罪被海淀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1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罰金10萬元,并責令其退賠被害公司經濟損失52.2萬元。禹晉永不服判決表示上訴。
指控
10億項目賬戶最多時僅20萬
海淀檢察院指控,2003年3月,禹晉永以北京凱愛投資公司名義與山東省梁山縣政府簽訂《梁山高科技工業園區投資開發經營合同書》,約定縣政府提供土地使用權1500畝,北京凱愛總投資10億元。
控方認為,禹晉永在沒有落實資金、不符合招投標條件的情況下,虛構項目招投標的事實,以凱愛公司名義發布招標公告,并以購買標書款和投標保證金為由,騙取北京一家科技公司52.2萬元。禹晉永虛構招投標程序和項目資金來源,號稱10億元的招投標項目,其賬戶上最多時僅20多萬,隱瞞了梁山項目的真實情況。檢方建議以詐騙罪判其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審理
被害單位匯出保證金52.2萬
法院審理查明,被害單位中科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參與梁山高科技工業園區項目中保安監控、Internet無線網絡覆蓋和樓宇自動系統投標,按照凱愛公司要求,分3次匯出投標保證金52.2萬元,并提交了相關技術方案。
8月,凱愛公司因未按期年檢被吊銷營業執照,10月25日,禹晉永未經開標、評標,直接以其在同年6月注冊成立的北京凱愛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的名義,向中科軟股份公司發送中標通知書,通知該公司在15日內提交工作大綱及實施細則等材料,并在30日內與凱愛顧問公司簽署正式合同。
因對招標主體和招標程序產生懷疑,中科軟多次要求禹晉永返還所交款項,禹晉永則以中科軟中標后未在法定期限內簽署正式合同構成違約為由,告知中科軟其投標保證金被沒收。
2004年9月,中科軟向報案。2012年7月13日,禹晉永被抓獲,贓款一直沒退賠。
禹晉永當庭表示要上訴
面對一審判決結果,禹晉永當庭表示要上訴。
其律師李軍稱,在此案中為禹晉永做的是無罪辯護,“這事發生在2003年,2004年對方報案,直至2007年該案沒有任何進展。2009年禹晉永的哥哥去世,因其負責當時的招標情況,其家人將很多材料都作為遺物燒了。2012年,禹晉永被刑拘,在接受訊問時,因事情已經過去了近10年,很多內容記不清了,客觀材料也找不到了。”李軍認為,判決不能通過口供定罪,“只要判有罪,我們就上訴。”
判決
禹晉永博士學位未獲認可
禹晉永一直堅稱擁有博士學位,其律師李軍也在庭審時出示了其美國西太平洋大學的博士學位證書和洛杉磯總領事館教育組的證明。
法院認為,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是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和教育部批準的唯一從事國外學歷學位認證的專業機構。故洛杉磯總領事館教育組的證明僅證實了禹晉永所持美國西太平洋大學博士學位證書確為該校頒發,但該博士學位因無法獲得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的認證,并不被我國認可。
梁山項目實為紙面運作
禹晉永稱該項目是其經手的項目中手續最完備的一個。
法院認為,凱愛公司多份文件的編號與時間顛倒,部分文件內容雷同,梁山縣政府及下屬部門的多份批復,對土地手續辦理情況的表述與事實不符,國有土地使用證書沒有真實檔案,且簽發機關不具相應職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等與正規樣本有較大差距。梁山項目,僅為紙面運作。
項目招標不具備開發基礎
禹晉永律師李軍當庭提交了兩份梁山高科技工業園區總體規劃方案。
法院認為,梁山項目連相關土地的征收手續都沒落實,不具備進一步開發的基礎。禹晉永以土地使用權為抵押,向銀行申請貸款的融資方式,由于缺乏基本的土地使用手續不存在實現的可能。
李軍提交的方案制作時間均在2003年7月之后,而禹晉永發出招標公告要求被害單位支付標書款和投標保證金,是在2003年5月。可見招標的基本條件之一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當時也不具備。
不存在招標評標定標環節
禹晉永在庭上稱,該項目招標是全權委托代理公司具體負責的。這將責任全推給了代理公司。
法院認為,從現有證據看,禹晉永及其律師李軍所謂的招標、評標、定標過程并不存在。禹晉永明知自己及其公司并不具有相應的投資能力,仍與梁山縣政府簽訂投資協議,假借運作梁山高科技工業園區項目為名,采用虛構項目招標的手段,騙取被害單位的標書款和投標保證金,并非法占為己有,構成合同詐騙罪。
原標題:微博大V禹晉永因詐騙獲刑 博士學位未獲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