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級機關事務管理局近日下發《關于開展“規范公務用車管理”清理整頓工作的通知》,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我省公務用車管理。超標車,即超出公務用車排氣量或價格等標準配備使用公務用車,擅自變更批準購買的車型、開虛假發票購車等。
省級機關事務管理局近日下發《關于開展“規范公務用車管理”清理整頓工作的通知》,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我省公務用車管理。根據要求,此次清理范圍包括各級黨政機關及其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各級黨委和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國有企業;各級人大機關、政協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及其所屬單位等。
清理整頓對準八類違規公車
此次清理整頓工作重點整頓八類公務用車:超編制配備公務用車,違反中央和省公務用車編制規定,未經審批超編制配備公務用車等;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違反中央和省公務用車配備標準配備車輛,違規安排和未經審批使用財政資金購置車輛,擅自變更批準購買的車型、開虛假發票購車等;違規換車和借車,利用職權或以各種名義借用、調用、換用下屬單位、企事業單位或其他服務對象的車輛使用;攤派款項購車,向下屬單位、企事業單位或其他服務對象攤派款項購買車輛,或擅自接受下屬單位、企事業單位或其他服務對象贈送的車輛,以及攤派、轉嫁車輛購置及運行費用等。
此外,清理整頓的違規公車還有:豪華裝飾公務用車,增加公務用車高檔配置或豪華內飾,或在車輛維修等費用中虛列名目或者夾帶其他費用;公車私用,將公務用車用于婚喪喜慶、探親訪友、假日休閑、接送親友、學習駕駛等非公務活動等;濫用軍車警車牌照等行為,違反規定掛軍車、警車牌照等;領導干部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使用配備給領導干部的公務用車,領導干部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違反公務用車有關規定使用公務用車辦理非公務活動等。
主管部門應主動接受違規舉報
通知要求,各單位根據各自實際,對照整頓內容認真自查,省直各部門要于2013年12月15日前將清理整頓工作情況統計表以及整改意見和措施報送省級機關事務管理局,各市要于2014年1月10日前報送。
根據規定,各級公車主管部門要對自查自糾及匯總情況進行審查核實,對發現的問題責令限期整改。超編公車的處理方式為封存、上繳、調劑、廠家回收、公開拍賣、報廢等。超標公車的處理方式為封存、上繳、調劑、廠家回收、公開拍賣、報廢等。
據了解,除了自查自糾,我省各級公務用車主管部門將以暗訪檢查、隨機抽查、個別談話等方式,對各地、各部門公務用車配備使用情況進行檢查。重點檢查各地、各部門自查自糾情況是否屬實,是否存在專項清理整頓工作8項重點問題,舉報受理渠道是否公開和順暢,公務用車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等情況。
通知要求,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督促整改。限期不整改或存在僥幸心理、拒不落實的,報紀檢監察機關進行處理。此外,各級公務用車主管部門要廣開渠道,主動接受違規情況的舉報,對舉報情況要嚴肅認真核實,情節嚴重的報紀檢監察機關處理。
■新聞鏈接
如何認定超標車?
超標車,即超出公務用車排氣量或價格等標準配備使用公務用車,擅自變更批準購買的車型、開虛假發票購車等。
一般公務用車超標車的認定。1999年3月3日至2011年1月6日購置的一般公務用車,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調整黨政機關汽車配備使用標準的通知》,執行“堅持使用國產汽車的原則”、“一般配備排氣量2.0升(含2.0升)以下、價格25萬元以內的轎車”和“因特殊公務,確需配備排氣量2.0升以上、價格25萬元以上轎車的,地方黨政機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主管部門審批”的規定,超過規定標準的公務用車認定為超標車。2011年1月7日后購置的一般公務用車,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執行“應配備使用國產汽車”、“一般公務用車配備排氣量1.8升(含)以下、價格18萬元以內的轎車,其中機要通信用車配備排氣量1.6升(含)以下、價格12萬元以內的轎車”和“黨政機關確需高于標準配備更新公務用車,必須按照規定報公務車主管部門審批,并報同級紀檢監察機關備案”的規定,超過規定標準的公務用車認定為超標車。
超標公車的處理方式為封存、上繳、調劑、廠家回收、公開拍賣、報廢等。
■專家觀點
束緊采購公車的“錢袋子” 監督懲罰必須來硬的
“清理整頓后,將不許借用和占用下級單位和其他單位的車輛,如果有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希望給政府部門捐贈車輛,政府也必須堅決說‘不''。”山東社科院法治研究中心主任于向陽認為,此舉意在杜絕潛在的權錢交易隱患,“政府部門拿了企業的車,容易給企業創造額外便利,出現’該罰的不罰、該禁的不禁‘等現象。”
于向陽建議,除了清理整頓,更應該注重通過預算等制度化監督力量,減少公務用車支出在公共財政預算中的比例,從采購環節進行嚴格規范,束緊采購公車的“錢袋子”,真正達到從源頭治理的效果。
“公車規模膨脹、私用泛濫,重要原因是多年來對于公車違規使用缺乏剛性制度約束,更少有嚴厲的懲戒。”山東大學社會學系李芹教授認為,只有引入外部監督和社會監督,才能打破原先公車濫用“內部掌握”等無效監督的問題,“公車改革要來真的,監督和罰則就必須來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