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張丹丹
宋洋,一個普普通通的客車駕駛員,以一次生命盡頭的安全制動,將他的名字銘刻在城市的記憶中。從2013年到2014年,濟南時報相繼報道了宋洋生命最后的11天、他默默付出的34年、萬人自發送別的那天,以及他母親難掩悲慟的今天。
英雄不會被遺忘。兩會期間,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持續關注本報報道。全國人大代表卓長立表示,宋洋用生命守護33名乘客,應當被認定為工傷,如果有需要,她會將此事寫成議案,提交全國兩會討論。
事件始末
宋洋工傷和烈士未獲認定
2013年3月,宋洋用盡全身力氣踩下剎車,確保了同車33名乘客的安全,在自己生命的盡頭迸發出燦爛的光芒。然而,當人們已拭去淚水,將感動深埋在心間,用行動實踐宋洋精神,兩封認定書再次將公眾的視線拉回。
2013年年底,本報記者到宋洋家回訪。宋洋的母親,65歲的宋霞,欲言又止,幾經猶豫才坦言,她過得不好,心里很苦。痛苦的原因很復雜,其中,很大一部分來自兩封認定書。
一份是2013年4月8日出具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文件顯示,2013年3月底,宋洋生前的工作單位——— 山東交運集團為其遞交了工傷認定保險。2013年4月,濟南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裁定,宋洋同志受到的傷害,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三章十四條、第十五條認定工傷或認同工傷的情形,決定不予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另一份是2013年9月13日濟南市民政局出具的《關于宋洋同志追烈審核有關問題的請示》。在文件中,濟南市民政局向山東省民政廳優撫處請示:一,我市不同意宋洋同志依據《烈士褒揚條例》第八條第二款評定烈士的把握是否準確;二,鑒于宋洋同志的事跡影響性,能否依據《烈士褒揚條例》第八條第五款情形評定烈士;三,宋洋同志的死亡情形與浙江省吳斌有一定的類似性,能否參照浙江省案例開展相關評定工作。
爭議條款
搶救超過48小時不判定工傷
宋霞說,她沒有多少文化,看不懂法律條文,但她覺得,宋洋出門前好好的,還能笑著對她說話,過了幾個小時,在工作崗位上倒下了,烈士評不上倒是沒啥關系,但為啥不能被判定為工傷,“如果連工傷都不算,那宋洋的死算什么?送他走的那天,政府頒給他五一勞動獎章難道是頒錯了?”
山東交運集團稱,宋洋去世至今,其下屬企業濟宇公司曾多次與濟南市人力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辦聯系,爭取為宋洋同志申請工亡,但經人社局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審核其工傷申請材料,認定宋洋的情況不符合我國工傷認定標準,濟宇公司于7月9日將批復結果送達宋母家中,宋母表示不能接受。
宋霞出示文件。《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附有提示:“如對本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市人民政府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她表示,2013年7月9日,她從交運集團拿到這份判定書,已超過了60日的行政復議或訴訟時效。
山東交運集團稱,7月10日和12日,濟宇公司派人陪同宋母到省、市兩級人社部門咨詢,此后,根據宋母要求向山東省人社廳法規處報送了復議申請及補充材料,10月23日,省人社廳反饋行政復議結果,仍是未予認定。無法逾越的條款是,搶救超過48小時不判定工傷。
代表關注
宋洋不被判定工傷不合情理
“工傷認定48小時之限”出自《工傷保險條例》第三章第十五條,其用意十分明顯,既要明確勞動者死亡與其工作時間和崗位的關系,又要避免無限擴大工傷認定的范圍。然而,看起來很美的制度設計卻多次在實踐中偏離了方向。以48小時為界限,“保命”還是“報工傷”?近年來,類似“選擇題”屢屢見諸媒體,許多法律人士都曾提出修改或完善該條款的建議。
2014年1月,本報就此進行報道后,引起社會各界的高度關注。兩會期間,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也紛紛關注此事。
9日,政協會議首日,濟南市政協委員、濟南市民政局局長趙玉海在接受本報專訪時表示,宋洋在崗位上樂于奉獻,在關鍵時刻勇于擔當,體現了對崗位的熱愛、對乘客的社會擔當,是全社會應該學習的榜樣。反過來,他的母親也應得到全社會的關愛,民政不能局限于“條條框框”,要帶著感情工作,積極探索為英雄正名的路子,不會讓英雄母親沒人管。
第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濟南陽光大姐服務有限公司董事長卓長立表示,工傷認定48小時之限設計的初衷是好的,但不能將問題簡化為“48小時之內死亡算工傷,超過48小時死亡就不算”。
卓長立表示,她非常能理解宋洋母親的心情,她愿意為英雄正名盡一份力,將搶救超48小時不予認定工傷的情況整理成議案,在全國兩會期間提交人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