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山東《廠務公開條例》頒布并將施行
不僅規定了不同所有制企業廠務公開的事項,而且明確了不建立、不實行廠務公開制度的法律責任
中工網訊(記者 孫覆海 通訊員 王金陵 尹向群) 近日,山東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審議并表決通過了《山東省廠務公開條例》,該條例將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這是該省繼2006年頒布施行《山東省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條例》之后,廠務公開民主管理工作法制化建設的又一重大舉措。
據了解,《山東省廠務公開條例》共分22條,分別對廠務公開的必要性、適應范圍、遵循的原則、組織領導機構、責任主體、公開內容、公開形式、公開程序、公開時限、工作制度、監督檢查、責任追究等作出了明確規定。
《條例》指出,國企、國有控股企業和其他公有制企業應公開的事項包括:改制、并購、分立、合作、重組等,職工裁員分流安置方案;職工提薪晉級、工資支付、福利分配等;職工招用、專業技術人員聘用情況,企業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情況等。
《條例》還指出,非公有制企業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公開的事項包括: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情況;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訂立、履行集體合同和工資集體協議情況,執行工資指導線情況;職工培訓計劃,勞動保護、職業病防治措施,安全事故發生情況及其處理結果等。
據了解,廠務公開除了采取職代會基本形式外,還可以采取廠務公開欄、內部報刊及網絡等信息傳播手段和廠務工作會、廠務聯席會、職工代表巡視和民主懇談會等形式。同時,應設立意見箱、監督電話等,接受職工投訴、舉報,征求、了解職工的批評、意見和建議。
此外,該省還規定,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如果違反上述條例規定不建立、不實行廠務公開制度,不依法公開或者弄虛作假,打擊、報復舉報人、控告人和在廠務公開工作中依法履行職責的工作人員,將根據情節輕重,由縣(市、區)以上廠務公開民主管理領導機構給予通報批評,并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取消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責任人年度評先評優資格和榮譽稱號;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