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山東:水土保持設施驗收不合格投產使用或將處5萬元以上罰款
魯網6月12日訊(記者 劉梅婷)記者今日從《山東省水土保持條例》有關情況解讀新聞發布會上獲悉,山東要求水土保持設施驗收不合格投產使用將處5萬元以上罰款,同時在生產建設施工過程中,應當采取截排水、沉沙、攔擋、苫蓋、灑水等臨時防護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條例》要求生產建設單位在主體工程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階段,根據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有關技術標準,編制水土保持設施設計篇章。此外,要求生產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招投標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確水土保持設施的內容、質量和進度要求。
同時《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條設定了法律責任。明確規定:對水土保持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將生產建設項目投產使用的,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直至驗收合格,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不僅如此,第三十三條規定了代履行制度,明確規定:“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生產建設經營活動造成水土流失的,應當進行治理。不進行治理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造成水土流失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在生產建設施工過程中,應當采取截排水、沉沙、攔擋、苫蓋、灑水等臨時防護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對生產建設活動中確因不能綜合利用需要廢棄的砂、石、土、矸石、尾礦、廢渣等,應當設置專門存放地,并采取攔擋、坡面防護、防洪排導、土地整治工程和生物修復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