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只規定未滿 4 歲兒童乘車上高速“應當”有安全座椅,無實施細則和處罰措施
近幾年,兒童乘車使用安全座椅問題一直廣受關注。今年8月1日,繼上海后,山東也將兒童安全座椅使用納入法律規定。《山東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條例》規定,未滿4周歲兒童乘坐私家車上高速應當配備安全座椅,然而,雖然已經納入交通法規的范疇,但無具體實施細則和處罰措施也讓該條例陷入“僵尸條文”的尷尬。
無實施細則,民警只能告知后放行
8月15日上午,槐蔭交警大隊民警在繞城高速濟南西收費站附近查處交通違法行為。10點半左右,一輛從高速公路下來的黑色豐田轎車被執勤民警攔住,打開車門后民警驚呆了:這輛普通私家小型客車里面竟然坐了7名乘客!其中后排有4名成年人,副駕駛上一名女士懷抱著一名不足4歲的兒童。
記者詢問駕駛人是否知道,從8月1日開始,不滿4周歲兒童乘坐私家車上高速應當配備安全座椅時,駕駛人表示并不太了解,并且表示因為車上人比較多,孩子由大人抱著感覺更加安全。
槐蔭交警大隊民警表示,該車涉嫌超載且未給不滿4周歲兒童配備安全座椅,不過私家車超載一般以批評教育為主;而后一項則無實施細則,民警只能對駕駛人進行告知后放行。
缺責罰措施,制約作用有限
8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山東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條例》規定,未滿十二周歲未成年人不能坐在副駕駛位,這是一條強制規定;未滿四周歲的未成年人乘坐家庭乘用車,應當為其配備并正確使用兒童安全座椅。
記者了解到,這項立法最大的突破在于將兒童安全座椅使用首次寫入交通法規。雖然該條例的出臺填補了交通法規在兒童安全座椅使用方面的空白,但汽車之家CEO秦致卻對記者表示,條例目前遠不及國外對兒童安全座椅使用規定那么嚴格,目前只是一些簡單的原則性描述,缺乏具體的實施細則、懲處措施等內容。
從條例細則來看,關于使用兒童安全座椅的條例只是用“應當”的字眼,而非“必須”、“不得”等強制性字眼,其界限模棱兩可,很難對實際執行起到明確指導。
山東省高速公路交警總隊副總隊長郭其庚表示,目前省內兒童座椅使用率較低,處于宣傳普及的階段,待時機成熟后可能會修改相關條例,制定處罰細則。
秦致告訴記者,在美國不給孩子正確使用兒童安全座椅的違例者會被面臨100美元~300美元的罰款,而目前上海、山東兩地的條例均無責罰條款。
業內人士認為,上海、山東只做出了相關的法律規定,卻未出臺相應的執行細則,目前條例規定尚處在意識引導層面。但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執行,如果一部法從規定層面難以執行,很難說是成功的立法,難免“僵尸條文”的尷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