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東省人民警察撫恤優待實施辦法》印發。該實施辦法明確,警察如果死亡,將根據其死亡性質和死亡時的月工資標準,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標準是:烈士、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個月的工資;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個月的工資。
該實施辦法所稱的人民警察是指公安機關(含鐵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機關和海關緝私部門)、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
上述實施辦法明確,人民警察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評定為烈士:在依法查處違法犯罪行為、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執行反恐怖任務和處置突發事件中犧牲的;搶險救災或者其他為了搶救、保護國家財產、集體財產、公民生命財產犧牲的;在執行外交任務或者國家派遣的對外援助、維持國際和平任務中犧牲的;在執行武器裝備科研試驗任務中犧牲的等。
除此之外,人民警察在處置突發事件、執行邊海防執勤或搶險救災任務中失蹤,經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也按烈士對待。
人民警察死亡,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確認為因公犧牲:在執行任務或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被認定為因戰、因公致殘后因舊傷復發死亡的;因患職業病死亡的;在執行任務中或在工作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因醫療事故死亡的等。警察在處置突發事件、執行邊海防執勤或執行搶險救災以外的其他任務中失蹤,經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因公犧牲對待。
據了解,人民警察非執行任務死亡,或者失蹤經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病故對待。